寻求公共安全和精神病人的权益保护的平衡点
谢国旺,商事法律专家、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主任
公共安全和精神病人的权益保护,不仅是社会问题,也是法律问题,要寻求一个平衡。精神病人能否乘坐飞机,首先是社会问题,其次才是法律问题。因其对公共安全的威胁无法预知,尤其是在高空飞行器中,风险无法掌控,让其他乘客一直处于可能的危险之中是不合理的,这个时候公众安全利益应当高于私人权利。因此需要对精神病人乘机给予一定的限制、附加一定的条件,比如不在犯病期、要有监护人陪伴等。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李志强,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家属委员会副主任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康复好的应该和发病期的精神病人有区别,他们同其他人有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条同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坐飞机不论是精神病人还是“正常人”都有可能出现危害安全的行为,出现危害安全的行为,不论是精神病人还是“正常人”都要依法办事,采取有效措施。另外,依据我国2013年5月1日施行的《精神卫生法》第四条,有关人员公开发布病人信息,很明显违反了《精神卫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