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对精神障碍患者要“区别对待”
孙毅,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司法精神病学学组副组长、精神病学专家、北京回龙观医院司法鉴定科主任、主任医师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重性精神障碍患者1600万,这是保守数据,并且逐年还在增加。精神障碍患者在疾病期,其认知、思维、情感、意志、行为有可能偏离正常,可能有冲动、攻击行为,可能存在影响其自身及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潜在风险。但是,早发现、早治疗、早康复,病情控制了,进入间歇期或完全缓解期,上述症状消失或大部分消失,也就是说潜在的安全风险会大大减少。
建议当患有重性精神疾病的患者处于疾病期或不完全缓解期时,不建议选择乘航空器出行。如果选乘航空器出行,必须由监护人陪同,空乘人员应全程关注并协助其监护人。
精神病人乘机规定应予细化
高国柱,中国空间法学会理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外层空间法研究所所长、教授
国航违规在先,处置失当,官微隐瞒事实真相,曲解法律,乘客可以违约或侵权为由起诉国航索要必要的赔偿。关于精神病人是否可解决劳动合同问题,原劳动部已有文件表明医疗期满,仍不能恢复工作能力的,可解除合同。但精神病人通常需要终身治疗,国航如何处理其合同问题属于其内部事务。如牛某无法确定法定监护人,则国航应承担监护义务。
此外,现有关于精神病人乘机规定有一刀切的嫌疑,应予细化。要考虑《精神卫生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在公共安全和保护平等民事权益之间寻求平衡。建议发病期的精神病人禁止登机,康复期内精神稳定的患者,由监护人陪同,获得航司许可下,可以购票登机,但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