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
部分国家教育惩戒规定速览
英国、美国、韩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对教育惩戒的实施研究投入了巨大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立法机构和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颁布了许多关于教师惩戒学生的法律和规定。
2006年4月生效的《英国2006教育与督学法》针对教师惩戒权做出规定:允许教师拥有从学生身上没收诸如手机、音乐播放器等不合适物品的法定权力;对在上学或放学路上表现不好的学生进行惩戒的法定权力;扩大对学生进行课后留校处置的权力范围和灵活性,课后留校处置时间包括放学后和周六。此外,英国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权还包括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让校长惩戒、停学。
在美国,教师惩戒权主要体现为教师有权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一定的处罚。学生在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后,分情节轻重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一般的纪律惩处,包括给家长打电话、罚站、不许参加课外活动、罚早到校或晚离校、被勒令离开教室10分钟或30分钟、罚星期六来学校读书等。美国的一些地区允许体罚,在这些地区的学校,教师可以拿起板子体罚学生。通常犯错误的学生一次被打屁股至少是三下,对于情节严重的学生,板子也可以打上10多下。
亚洲国家韩国、新加坡、日本也有关于教师惩戒权的法律规定。2002年6月26日,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公布《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规定了教师可以对违反纪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实施体罚,以及实施体罚的方式和程序。韩国法律准许教师使用长度不超过100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的戒尺打男生小腿10下、打女生小腿5下等。在新加坡,虽然老师不可以体罚学生,但如果学生犯下严重错误,校长可以适度地体罚学生,包括公开鞭打。在日本,老师打学生,学生不敢反抗,家长支持老师严格管理学生,甚至是体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