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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谈:教育惩戒当有力不越界,让法律重建正常师生关系

2018-05-09 13:20:18 半月谈

  5月7日,半月谈微信公众号刊发的《师生冲突,“错”的一定是老师吗?》一文引发网友热议。其中,老师惩戒学生如何把握“度”的问题大家尤为关注。

  教育惩戒如何有力不越界?

  老师手中的戒尺如何更有温度?

  我国与教育惩戒相关的法规该如何完善?

  且看下文。

  悬着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教育本身含有“惩戒”之意,但没有法律保障的教育惩戒,犹如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存在隐患。半月谈记者在全国多地调研了解到,目前不少家长对教育惩戒心存疑虑。

  “适度惩戒当然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但我对赋予学校和老师惩戒权持保留态度。”济南一小学生家长曹林担心,如果赋予学校和老师惩戒权,老师们对“度”的把握很难统一,每个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不一样,如果惩戒不当,可能会造成意想不到的后果。

  江西吉安一名高中生母亲帅洁艳说:“现在的孩子受挫折能力差,过去计划生育政策下,每家仅有一个孩子,家长对孩子过于宠爱,孩子受不得一点委屈,有时候老师语气重点,一些孩子就受不了,更不要说其他的惩戒了。”

  家长们的担忧不无道理,近些年体罚现象屡有发生,引发社会各界否定教育惩戒存在的价值与意义。近日,江苏一学校20多名学生家长联名举报一位数学老师对学生进行变相体罚,随后当地教育局对此展开调查并认定为变相体罚,进行了通报批评。

  还有耸人听闻的例子。记者了解到,曾有老师因为学生课堂上顶撞自己,就把该学生带到办公室扇了两个耳光,用脚踢了几下,又将该学生带到班级,让班上学生每人打他一巴掌。

  于是,教育惩戒陷入两难境地:滥用惩戒权导致惩戒过度现象屡见不鲜,一些实施惩戒的主体缺少正确的惩戒观念和惩戒素养;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多数教师对教育惩戒望而却步,甚至在管理学生上采取不作为的做法。

  重建家校信任,打破“猜疑链”,双方必须就能否实施惩戒、由谁来实施惩戒、惩戒的形式和程度这些基本问题达成共识。教师惩戒权有理可循,但是尚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教育法律法规中缺少对教师惩戒权的明确与规范。

  为解决当前的窘境,给予教师惩戒权立法足够的重视并构建完整的法规体系,已然成为当务之急。

  教育惩戒当有力不越界

  目前,在我国相关法规中,存在与教育惩戒相关的如下表述: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事实上,虽然以上表述并未直接提及教育惩戒,但惩戒之意已经包含在内。

  然而,仅在宏观上明确教育惩戒的合法地位是远远不够的,上述规定并未对教育惩戒的方法、程序和尺度等具体细节做出说明。法律细节上的不足,给教育惩戒实践带来不少困扰,惩戒不力和惩戒失当长期并存。

  不少教师向记者抱怨,由于缺乏参照标准,他们在具体实践中对惩戒的合法界限心中没底,使得教育惩戒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每次遇到这种情况,我都去向老教师们请教,但感觉越请教心中越没底。”江苏一位年轻教师说。

  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李冬梅建议,教育惩戒应该做到有力不越界,“国家在教育立法中应将惩戒的范围更为具体化,如教师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进行何种程度的惩戒,最好能列举具体事例,让教师一目了然”。

  教育惩戒如何更有温度

  惩戒教育应该是一个系统工程,绝对不是一句“教师可以适当惩戒学生”就可以解决的。教育界呼吁,及时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出台相关的细则,规范惩戒的具体内容、实施程序、尺度,让教育惩戒更有温度,体现人性化。

  ——明确教育惩戒的范围和尺度。现行的法律规范远远不能够适应教育惩戒的要求,为避免惩戒的盲目性、随意性,体现惩戒的严肃性、庄重性,有必要在惩戒的范围和尺度等细节上下工夫。

  “老师手中有戒尺,既是戒自己也是戒学生。”济南盛福实验小学校长高红燕说,“度”的问题非常重要,什么程度的错误应该受到什么程度的惩戒,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在惩戒权的行使上也有一个“度”的问题,什么程度的错误要由谁来执行惩戒,是教师、学校还是专门的社会机构,都应该划分清楚。

  ——避免教育惩戒权的滥用。当教育惩戒成为一项法定权力,就必然有被滥用的风险。多位教育专家指出,惩戒权不应下放给教师个人,而应通过某种机制,在多方参与下公开执行。

  “我不否认教育应该有所惩戒,但我不主张、也不支持把教育惩戒权让渡给每一个教育观念不同、情绪状态不同的教师个体。”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副教授殷飞说,惩戒能起到帮助孩子成长的作用,应该是一个有组织、有管理、有法可据的行为,关键在于依法治教。“如果把教育惩戒恢复到原有的以个体裁量权为主体,那么必然会出现尺度把握和情绪状态之间无法厘清界限的现象,变成一个永远无法休止的、钟摆式的状态。”

  ——畅通救济渠道,健全监督机制。在实施教育惩戒的过程中,惩戒不当事件时有发生,易引发校园纠纷,畅通的救济渠道和健全的监督机制必不可少。这需要司法、政府、学校等多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合作,彻底打破学校和家长之间的“猜疑链”。同时,为及时保护学生权益,对学生的批评、惩戒和处分程序中,有必要加入“学生申诉”机制。

  这一程序和机制,充分保护学生的权利,也让批评、惩戒真正起到对学生进行规则、法治教育的作用。

  ——惩戒方法灵活多变,体现人性化。相关法律条款不应该扮演一成不变的、僵化的“紧箍咒”,要允许教育惩戒实施者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随机应变,以人文的方法改变学生的不良习惯。

  ——法德结合,呼唤传统文化回归校园。“素质教育离不开德育。”高红燕告诉记者,“不能光多才多艺,必须要有品德,以德为先,法德结合。” 苏州大学传媒学院副教授胡明宇说:“动不动就强调惩戒,那自律呢?我们把传统文化里的好东西丢了。当‘尊师重教’成为一种行动自觉,那种情况下再谈‘惩戒权’似乎就有点多余了。我希望那一天早点到来。”

  (原题为《让法律重建正常的师生关系》)

编辑:谷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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