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行为的规范
北京晨报:常州召开的“教育惩戒听证会”上,相关人士表示,“希望建立惩戒制度,是为了让教师合理、合法地进行教育活动”,也就是说,其实带有规范教师行为的意义。但在常人看来,建立“教育惩戒制度”,恰恰是保护老师,这两者之间,也存在矛盾的地方。
张颐武:在我看来,两者并不矛盾。我们在培养教师的过程中,其实本身就有大量规范性的东西,教给师范院校的学生,怎样更好地进行教育,怎样管理学生等。但在现实中,因为一些家长过度保护孩子,致使一部分老师不敢执行教师的职责。
北京晨报:老师惩罚了孩子,家长不干了。这样的现象出现了不止一次。我们应该警惕教育中的体罚、侮辱学生的行为,但同时也应该尊重老师的专业工作,对正常的履职加以保护。
张颐武:保护老师正常履职的权利,这是应当的,但如果说这就是保护“惩戒权”,那就有些重了。老师正常的履职确实应该保护,但同时,也不能因此而忽视学生的权益,两者兼顾,才是合适的做法。严格管理是应该的,但尊重儿童,保护儿童权益也是现代文明的体现,并不是说保护了老师,就可以理所应当地“惩戒”学生了。
严格管理的边界
北京晨报:既要尊重孩子的人格,发挥孩子的创造力,又要建立规则意识,要有适应社会的能力,这并不难理解,真正难的,是如何平衡两者,如何找到那个合适的度?发挥“惩戒”的积极意义,避免负面效果。
张颐武:其实我觉得“惩戒”这个词并不太准确,稍微有点儿重了,用严格管理来定义的话,可能更好一点儿。那么这个度到底在哪里呢?我觉得其实并不难找,以公序良俗为基础,以人与人相处的礼貌为原则即可。体罚肯定是不应该的,污言秽语的嘲讽、辱骂也同样不符合严格要求的标准。反之,对学生不批评、甚至不用重一点儿的言辞,也不合适。
北京晨报:哪些事情能做,哪些不能做?哪些话能说,哪些不能说?是否应该有一个更加详细和具体的标准?这可能是很多人正在思考的问题。
张颐武:我并不觉得应该有这样的东西,用穷举法,把所有教育中应该做的,不该做的都列举出来,这不现实,也不合适。不现实是因为太多了,教育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我们从古至今都主张因材施教,不可能有一个表,把所有的行为都规范起来。不合适,是因为那样做的效果未必更好,可能反而让教育变得非常僵化和死板。其实严格管理的度,大多数人都能掌握,并不是什么复杂的问题。
本版撰文
北京晨报记者 周怀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