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16日电 据鹤庆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云南鹤庆县人民法院5月15日审理并宣判奚某某失火罪案,判处被告人奚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今年4月12日,奚某某因随手丢弃烟头引发森林火灾,共造成林木损失3377.67万元。
图片来源:鹤庆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尹庆元 摄
5月15日上午,鹤庆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由鹤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奚某某失火罪案。
鹤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奚某某在位于鹤庆县辛屯镇南河村委会南河村东山山神庙以北的自家蚕桑地内吸烟,吸完后将未经安全处理的烟头随手丢在身旁的草丛中,继而引发了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造成林木损失3377.67万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709.8万元,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667.8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