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森林火灾现场。图片来源:鹤庆县政府新闻办官方微博
鹤庆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奚某某因在野外抽烟,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和支持。结合本案实际,法庭决定对被告人奚某某作从重处罚。
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鹤庆县人民法院根据本案被告人奚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奚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法院提醒,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公共安全,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人人均有责。
此前报道:
2019年4月12日14时01分,鹤庆县辛屯镇南河村东面山发生森林火灾。经奋力扑救,明火于2019年4月14日9时25分全部扑灭,未发生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约64公顷,共投入扑救力量1783人(其中,森林消防200人、武警大理支队200人、解放军某部200人、友邻县专业扑火队230人、鹤庆县干部职工及群众953人)和M-26直升机1架。
2019年4月20日,鹤庆森林火灾肇事者奚某某被批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