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
认定“不当得利”
在于没有合法根据
海淀法院东升法庭朱 法官解释说,相对于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是一项独立的债务类型,它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事实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称为受益人,受到损失的一方称为受害人或者受损人。不当得利的事实发生后,依据法律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一方,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人。
以不当得利产生的事实上的原因为标准,可以将不当得利划分为两大类,即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所产生的不当得利,在这种不当得利中,受益人的所得利益是受损人给予的,此种类型的不当得利类型主要包括自始目的欠缺(如非债清偿)、目的不达(如预期目的不成就)和目的消灭(如解除条件成就)。在第二起案件中,熊女士所主张的即为非债清偿类型的给付不当得利。
根据我国法律对于不当得利的定义,不当得利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一方受益;
2.他方受损;
3.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合法根据。
朱 说,其中一方受益、他方受损可谓是不当得利最显著、最表象的特征。而在熊女士一案中,熊女士虽主张章某无法律依据取得占有500万元汇款,但根据双方庭审中陈述的事实可知,后续熊女士与章某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章某亦通过汇款方式向熊女士提供了远高于500万元的借款,因此从钱款往来金额来看,熊女士向章某汇款500万元的行为并未致使熊女士受损、章某获益,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定构成要件。从证明责任来看,熊女士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500万元系独立于双方借贷关系以外的不当得利之债。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认定“得利”系“不当”的核心要件应当在于没有合法根据,即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包括在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依据,也包括事后丧失合法依据。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