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不当得利未得承认
上文提到的案件,案情相对简单明了,不难理解。但现实生活中,还有些不当得利案件较为复杂,往往又与债权债务关系交织在一起,法官首先要调查出复杂的事实情况,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再行判断是否为“不当得利”,为案件的审理增加了不少难度。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不当得利案件。
本案的原告熊女士诉称,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期间,她在未与被告人章某发生任何借贷关系以及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共计向章某银行账户内转账500万元。她向章某账户的转账行为,系出自于自己的债权人龙某的还款要求,即龙某要求熊女士将所欠款项转给章某。
但在熊女士完成转账后,龙某否认熊女士的全部还款行为,并就其对熊女士享有的债权向公证处申请了强制执行。熊女士认为,由于龙某否认其还款行为,故章某占有熊女士汇款的50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章某答辩称,他不认可熊女士的诉讼请求。在熊女士向他汇款500万元后,双方发生民间借贷关系,章某反而陆续向熊女士转账800多万元,该金额远超过熊女士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不当得利款项,且熊女士未履行该部分借款的还款义务,因此章某占有熊女士的500万元不应构成不当得利,熊女士无权要求返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期间,熊女士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多笔共向章某汇款500万元。章某则于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期间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熊女士共计汇款155笔,汇款金额远远超过500万元。
庭审中,熊女士与章某均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但熊女士认为本案中其所主张的500万元并非借贷,而是其受案外人龙某的指示支付给章某的,而经法院当庭询问,龙某否认其曾指示熊女士向章某汇款,熊女士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该项主张。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章某取得涉案500万元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法院认为,第一,在熊女士与章某均认可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情况下,熊女士主张本案所涉500万元应属不当得利,其应就此负有举证责任。但熊女士目前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500万元系独立于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因此无法基于现有证据及双方当庭陈述,认定章某取得、占有涉案500万元汇款没有法律根据。
第二,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具有一方受损、另一方获益的法律特征。本案中,根据章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向熊女士的汇款金额远超过500万元,因此,基于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章某取得、占有500万元的行为致使熊女士利益受损,章某因此获益。
综上,法院判决熊女士主张500万元系不当得利、章某应予以返还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