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法律实施办法解决难题
记者:2012年10月26日,在经历长达27年的讨论之后,备受关注的精神卫生法正式颁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精神卫生法施行5年后,还有哪些地方需要完善?
解志勇:目前,精神障碍患者已是一个庞大的人群,部分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伤人杀人事件屡见报端,引发舆论恐慌,致使公众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偏见加深。公众对精神障碍患者存在不同程度的歧视和排斥,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救助和治疗普遍持消极态度,多数不愿意接受精神障碍患者回归到社会中去,使病人及其家属在就业、婚姻、人际交往等方面受到严重影响,从而造成这一社会问题出现恶性循环。
对于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这一多发的社会现象,仅仅对造成危害结果的采取“强制医疗”,不能从根本消除安全隐患。只有完善政府主导下的卫生、民政、司法各部门的社会救治体系,才能充分发挥全社会对精神障碍患者的人道主义关怀,最大限度地减少精神障碍患者危害社会的行为。
谢斌:精神障碍患者属于弱势人群,我们在预防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同时,也应该给予他们相应的同情和关爱。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很多都是贫困人员,他们的家庭负担十分沉重,政府和社会有义务帮助这些弱势人群渡过难关,这也是国家责任的应有之义。
精神卫生法实施5年来,对推动我国精神卫生事业发展、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不过,由于缺乏法律实施的细则,且必要的补充规范性文件也未出台,导致各地在法律贯彻执行中出现许多困惑或问题,如缺乏心理健康服务(尤其是社会心理咨询服务)规范管理的具体要求、对患者“危险性”的评估缺乏统一标准、对有过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缺乏社区强制管理和治疗等特殊措施、对患者的监护缺乏详细的责权利规定等。个别地区虽制定或修订了地方精神卫生条例,有针对性地对法律中的某些规定加以补充或细化,但在全国范围内,上述问题尚有待通过补充法律实施办法等加以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