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尚待细化
“我没有病!我真的没有病!”任凭千万富翁何锦荣如何嘶吼,他还是被妻子强行绑到精神病医院。30多天后,何锦荣才在众多亲友的帮助下走出医院。
此事经媒体曝光后,诟病多年的“亲属单方就可以将人强制收治到精神病院”现象被推到风口浪尖。在何锦荣“被精神病”的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在经历长达27年的讨论之后,备受关注的精神卫生法正式颁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因为确立了精神障碍患者的“自愿住院原则”,医学界和法律界人士对此普遍评价极高,认为“被精神病”现象有望终结。
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让许多人没有想到的是,精神卫生法施行3年后,陕西省咸阳市的刘某峰为了阻止母亲刘某上庭应诉,独吞80万元拆迁款,将母亲绳捆后送到200公里外的精神病院。更离奇的是,收治医院不仅应儿子要求,诊断其母亲得了精神病,而且对精神正常的刘某强制关押,违法用药。
精神卫生法为何不能终结“被精神病”?刘某的女儿在咨询律师后,得到的答案令人啼笑皆非。律师说,问题同样出在精神卫生法上。因为该法在确立“自愿住院原则”的同时,还在第二十八条规定: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据知情人士透露,早在精神卫生法(草案)审议之时,就有专家担忧,公权力强制收治条款被删除,近亲属仍有权送诊,并且存在医生、医院与亲属串通的风险。
从现实情况看,重症精神障碍患者一般不会自己去医院,只能是他人送诊。因此,法律规定近亲属送诊权,本身并没有问题。法律人士认为,如何填补“被精神病”存在的法律漏洞,为“被精神病”留出有效的救助渠道,应成为立法层面和监管部门的一个课题。
这一问题,已经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2018年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规定》,坚决防止和纠正普通人“被精神病”而错误强制医疗。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政府强制医疗,这本是一个解决“武疯子”伤人的很好路径。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立法上过于原则性的规定,使得强制医疗措施在现实中存在诸多问题。对于什么是“必要的时候”,很多人说不清楚。
云南省昆明市的精神障碍患者吴某,6年来一直扬言要到幼儿园砍人,派出所每天派民警跟着,以防吴某肇祸。
按照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发现精神障碍患者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不能直接送精神病院,而是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最后由法院决定。“是不是要一直等到吴某行凶了,我们才能把他送去强制医疗?”当地派出所很是头疼。
有业内人士认为,由法院决定是否强制医疗,是法律的一个进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新的问题又来了。新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强制医疗的执行机关,“两高”的司法解释及公安机关的办案规定没有涉及强制医疗救治机构,也没有对强制医疗经费作出规定。
强制医疗的被申请人每月用药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医治周期较长,一般需要连续用药几年,甚至一生。于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相关医院以各种理由拒不收治。更有甚者,有的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在当地找不到一家符合收治条件的医院。
在各方呼吁下,2016年6月8日,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公安部起草的《强制医疗所条例(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送审稿内容包括强制医疗所的设置、医疗工作模式、强制医疗的解除、临时请假回家制度、所外就医、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等问题,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7月7日。然而,整整两年过去了,《强制医疗所条例》仍无下文。
制图/李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