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全市法院将建立常态化打击机制
并定期组织集中宣判
发布会现场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年来,宁波两级法院一直致力于依法从严打击拒执犯罪,努力营造尊重裁判、尊重执行的良好社会氛围,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2015年至今年6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拒执犯罪案件35件,判决被告人39人;其中公诉34件38人,自诉1件1人。按照案件类型区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2件22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10件11人,虚假诉讼罪2件5人,妨害公务罪1件1人。
今年以来,为全力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宁波两级法院持续加大打击拒执犯罪力度。4月,宁波中院出台实施意见,推动全市法院整合刑事审判资源,完善打击拒执犯罪协作指导机制。5月上旬,市公检法联合发布通知,在拒执罪案件线索移送与反馈、证据审查与补充、立案、起诉、审判各环节的衔接等方面达成共识。
5月底,宁波市公检法再次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抗拒法院执行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基础上,对拒执罪涉及的相关概念予以细化,推动公检法在办案时形成统一标准。
《若干意见》将以下两种情形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第一,被执行人、担保人得到房屋或厂房拆迁费、土地补偿款或者其他来源的财物后,将上述财物随意处分或隐匿、转移至他人名下,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第二,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张贴腾退公告、送达腾退通知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告和通知,仍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若干意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定对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对案件处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执行判决、裁定,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可以从宽处罚。
为畅通自诉渠道、发挥自诉功能,《若干意见》对当事人提起自诉的时间节点、需提交的材料、受理的条件和各部门间的相互配合等事项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确保让自诉成为惩治拒执犯罪的重要救济途径。
《若干意见》出台后,市公检法联合打击拒执犯罪的成效已开始显现,拒执案件在公检法间的流转实现提速,7月2日至7月3日,在宁波中院组织下,慈溪、鄞州、海曙、江北、余姚、奉化等法院对9起拒执罪案件开展第一轮集中宣判。
“今后,对于拒执犯罪,全市法院将建立常态化打击机制,并定期组织集中宣判,保持高压态势,形成震慑效果。”宁波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卫华说,“此外,宁波中院还将继续强化拒执犯罪联动协调机制,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等单位的配合,形成合力打击拒执犯罪的大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