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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标准对安全太重要了,它修订一定要看!

2018-05-14 10:18:18 中国安全生产网

  注:1 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5m。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

  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

  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25%。

  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 4 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 15m 处;

  3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 5.5.17 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 2 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 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 25%。

  【条文说明】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公共建筑内安全疏散距离的基本要求。安全疏散距离是控制安全疏散设计的基本要素,疏散距离越短,人员的疏散过程越安全。该距离的确定既要考虑人员疏散的安全,也要兼顾建筑功能和平面布置的要求,对不同火灾危险性场所和不同耐火等级建筑有所区别。

  (1)建筑的外廊敞开时,其通风排烟、采光、降温等方面的情况较好,对安全疏散有利。本条表5.5.17 注 1 对设有敞开式外廊的建筑的有关疏散距离要求作了调整。

  注 3 考虑到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其安全性能有所提高,也对这些建筑或场所内的疏散距离作了调整,可按规定增加 25%。

  本表的注是针对各种情况对表中规定值的调整,对于一座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当又符合注1 或注 2 的要求时,其疏散距离是按照注3 的规定增加后,再进行增减。如一设有敞开式外廊的多层办公楼,当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为 40+5=45(m);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疏散距离可为 40×(1+25%)+5=55(m)。

  (2)对于建筑首层为火灾危险性小的大厅,该大厅与周围办公、辅助商业等其他区域进行了防火分隔时,可以在首层将该大厅扩大为楼梯间的一部分。考虑到建筑层数不大于 4 层的建筑内部垂直疏散距离相对较短,当楼层数不大于 4 层时,楼梯间到达首层后可通过15m 的疏散走道到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有关建筑内观众厅、营业厅、展览厅等的内部最大疏散距离要求,参照了国外有关标准规定,并考虑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如美国相关建筑规范规定,在集会场所的大空间中从房间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步行距离为 61m,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后可增加25%。英国建筑规范规定,在开敞办公室、商店和商业用房中,如有多个疏散方向时,从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直线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我国台湾地区的建筑技术规则规定:戏院、电影院、演艺场、歌厅、集会堂、观览场以及其它类似用途的建筑物,自楼面居室之任一点至楼梯口之步行距离不应大于 30m。

  本条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场所,包括开敞式办公区、会议报告厅、宴会厅、观演建筑的序厅、体育建筑的入场等候与休息厅等,不包括用作舞厅和娱乐场所的多功能厅。

  本条第 4 款中有关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的疏散距离,当需采用疏散走道连接营业厅等场所的安全出口时,可以按室内最远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该疏散走道的长度分别增加 25%。条文中的“该场所”包括连接的疏散走道。如:当某营业厅需采用疏散走道连接至安全出口,且该疏散走道的长度为 10m 时,该场所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可为 30×(1+25%)+10×(1+25%)=50(m),即营业厅内任一点至其最近出口的距离可为 37.5m,连接走道的长度可以为12.5m,但不可以将连接走道上增加的长度用到营业厅内。

  5.5.24A 3 层及 3 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 2 (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 1 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 12m 2 ,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5.5.24条的规定。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条文说明】

  新增条文。为满足老年人照料设施中难以在火灾时及时疏散的老年人的避难需要,根据我国老年人照料设施中人员及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照医疗建筑避难间设置的要求,作了本条规定。

  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只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而一、二层没有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情况,避难间可以只设置在有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楼层上相应疏散楼梯间附近。

  避难间可以利用平时使用的公共就餐室或休息室等房间,一般从该房间要能避免再经过走道等火灾时的非安全区进入疏散楼梯间或楼梯间的前室;避难间的门可直接开向前室或疏散楼梯间。当避难间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时,该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m 2 ,不需另外增加 12m 2 避难面积。但考虑到救援与上下疏散的人流交织情况,疏散楼梯间与消防电梯的合用前室不适合兼作避难间。避难间的净宽度要能满足方便救援中移动担架(床)等的要求,净面积大小还要根据该房间所服务区域的老年人实际身体状况等确定。美国相关标准对避难面积的要求为:一般健康人员,0.28m 2 /人;一般病人或体弱者,0.6 m 2 /人;带轮椅的人员的避难面积为 1.4m 2 /人;利用活动床转送的人员的避难面积为 2.8m 2 /人。考虑到火灾的随机性,要求每座楼梯间附近均应设置避难间。建筑的首层人员由于能方便地直接到达室外地面,故可以不要求设置避难间。

  本条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总建筑面积,当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造时,为该老年人照料设施单体的总建筑面积;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其他建筑或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为其中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

  考虑到失能老年人的自身条件,供该类人员使用的超过 2 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要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以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降低火灾产生的烟气对失能老年人的危害。

  6.2.2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条文说明】

  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为对建筑内一些需要重点防火保护的特殊场所的防火分隔要求。本条中规定的防火分隔墙体和楼板的耐火极限是根据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确定的。

  1 医疗建筑内一些场所性质重要或其他发生火灾时尚不能马上撤离的部位,如产房、手术室、重症病房、贵重的精密医疗装备用房等;一些场所可燃物多或火灾危险性较大,容易发生火灾,如药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因此,需要加强对这些房间的防火分隔,以减小火灾危害。对于医院洁净手术部,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 和《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JGJ 49的有关要求。

  2 托儿所、幼儿园的婴幼儿、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内的老弱者等人员行为能力较弱,容易在火灾时造成伤亡,当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要与其他部位分隔。其他防火要求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如《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 等。、《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 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 等标准的要求。

  6.7.4A除本规范第 6.7.3 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保温材料:

  1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条文说明】

  新增条文,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我国已有不少建筑外保温火灾造成了严重后果,且此类火灾呈多发态势。燃烧性能为 A 级的材料属于不燃材料,火灾危险性低,不会导致火焰蔓延,能较好地防止火灾通过建筑的外立面和屋面蔓延。其他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不仅易燃烧、易蔓延,且烟气毒性大。因此,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保温系统要选用A 级保温材料。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面积较小时,考虑到其规模较小及其对建筑其他部位的影响,仍可以按本节的规定采用相应的保温材料。

  7.3.1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

  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5 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3 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 10m 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条文说明】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确定了应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范围。

  对于高层建筑,消防电梯能节省消防员的体力,使消防员能快速接近着火区域,提高战斗力和灭火效果。根据在正常情况下对消防员的测试结果,消防员从楼梯攀登的有利登高高度一般不大于 23m,否则,人体的体力消耗很大。对于地下建筑,由于排烟、通风条件很差,受当前装备的限制,消防员通过楼梯进入地下的困难较大,设置消防电梯,有利于满足灭火作战和火场救援的需要。

  本条第 3 款中“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应设置消防电梯,主要指当建筑的上部设置了消防电梯且建筑有地下室时,该消防电梯应延伸到地下部分;除此之外,地下部分是否设置消防电梯应根据其埋深和总建筑面积来确定。

  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消防电梯,有利于快速组织灭火行动和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展开救援。本条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总建筑面积,见本规范第 5.5.24A 条的条文说明。本条设置消防电梯层数的确定,主要根据消防员负荷登高与救援的体力需求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中使用人员的特性确定的。

  7.3.5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 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

  2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 2.4m;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使用面积尚应符合本规范第 5.5.28 条和第 6.4.3 条的规定;

  3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 5.5.27 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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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昕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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