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第35号
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点击查看原文件,附下载),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3月30日
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内容
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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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
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