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记者 景瑾瑾
佛山市食药监局8日公布了《佛山市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提出,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100人以上(含)的群体性聚餐,需要申报备案;活动不得出品野生菌、四季豆、新鲜黄花菜等容易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以及直接食用的生或半生水产品。同时,拟对流动餐厅、乡村厨师进行备案并登记,建立管理档案。
《意见稿》中针对个别种类食品所作的要求引发广泛热议,部分市民和食品行业相关人员持保留意见。“佛山一些区域有吃鱼生的传统,如果禁止在非经营性场所聚餐中吃鱼生,估计很难被接受。”有市民向记者表示。
新规
如何对聚餐进行管理?
监管部门将分类指导
“村宴”三天前须备案
《意见稿》对“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进行了定义:是指由地方政府、村(居)委会、民间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村民(居民)个人等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就餐人数在100人以上(含)的群体性聚餐活动。
根据《意见稿》,集体聚餐实行逐级申报备案管理制度,集体聚餐活动举办者和承办者是申报备案责任人。举办集体聚餐活动时,举办人或承办者应提前3天(丧事家宴及时报备,下同)向村(居)委员会信息员报告并填写《佛山市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申报备案表》,载明聚餐事由、聚餐时间、聚餐菜单、举办地点、预计就餐人数以及是否聘请专业加工服务者、所聘专业加工服务者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情况。
食品安全信息员或协管员负责将申报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时向所在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接到备案表后,要根据活动规模进行分类指导,指导方式包括派发食品安全指引、前期审查、现场巡查、驻点巡查等。
鼓励制定流动餐厅标准
《意见稿》对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食品加工服务者也提出了具体要求,拟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各镇(街道)食品安全协管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负责对流动餐厅、乡村厨师进行备案并登记,建立管理档案,并报告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信息和资料包括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拥有设备设施清单、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等。同时,在全市五区范围内实行资质互认互准。
政府及村(居)委举办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应当优先聘请已实施备案登记的食品加工服务者提供加工服务。鼓励民间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村(居)民个人举办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活动优先聘请已实施备案登记的食品加工服务者提供加工服务。
此外,还将建立诚信档案制度,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责任,造成集体聚餐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的,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行为违法或者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同时,鼓励食品行业协会、标协等社会团体联合从事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的单位和个人,对没有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流动餐厅制定团体标准,引导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