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在进行,治理已开始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针对10余名常委会委员提出的“毒驾入刑”,按危险驾驶罪追究刑责的建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称,有的部门、专家提出,目前列入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有200余种,吸食、注射哪些毒品应该入刑,尚需研究;同时目前只能对几种常见毒品做到快速检测,还有一些执法环节的技术问题需要解决,需要进一步完善执法手段,提高可行性,以保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表示,现有的快速检测技术不成熟、毒品种类繁多,哪些毒品入罪、吸食毒品后多长时间不能开车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毒驾入刑”应当慎重。
2015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毒驾未列入修正案。
“从调查研究情况看,首先,各方对毒驾的危害以及应当对其进行规范和依法惩治的意见是一致的。但对于什么情况下,通过什么手段规范,是否要入刑,目前还有不同意见。鉴于当前各方面还有不同意见,执法手段还需进一步完善,此次刑法修改未将毒驾列入刑法修正案(九)。”在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对毒驾是否入刑作出了回应。
2016年,公安部透露,正在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开展立法调研,推进“毒驾入刑”,进一步加强法律震慑,推动形成长效治理机制。
在此之前,时任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部长助理刘跃进表示,很多技术性的具体问题,现在在调研,有的在科研攻关,只有把这些问题解决好了,把毒驾纳入刑法、列入下次刑法的修正案才有基础,才有可能。“这个过程也会很快的,相信毒驾在不久的将来会纳入刑法的管辖范围。”他说。
记者注意到,在认真调研、研究论证“毒驾入刑”之外,公安部门对于毒驾还采取了源头治理的措施。
2012年,公安部下发《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要求建立各地公安机关吸毒驾驶人核查和严管工作机制,集中排查清理吸毒驾驶人,加大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申请人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不予受理申请,不予核发驾驶证。
2018年5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部署各地公安交管部门集中开展夜查统一行动,要求各地公安交管部门突出整治重点,集中查处酒驾醉驾毒驾等突出交通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毒驾治理,检察机关也在努力。2013年4月,浙江省衢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对全市吸毒人员驾驶证是否予以注销的情况进行调查,就多名毒驾人员没有被注销驾驶证的问题,向该市公安局发出了检察建议,建议对没有被吊销驾驶证的吸毒人员进行一次彻底的摸底排查和清理。
2014年,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审查一起交通肇事案时,发现嫌疑人有供述其毒驾的情节,遂向公安机关提出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应对疑似涉毒的驾驶人员进行毒品检测鉴定的建议。
对于检察机关的这些做法,张正鑫十分赞赏。他表示,在现有法律制度下,检察机关运用检察建议方式,发现问题,提出对策,督促相关部门共同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有助于提升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于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