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酒驾相比,毒驾对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更大
毒驾,该不该入刑?
“毒驾” 新华社发 大巢作
自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入刑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屡见报端的毒驾案件,让“毒驾入刑”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对“毒驾入刑”的讨论,不仅在民间进行,也延伸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的会议现场。讨论中,形成了支持“毒驾入刑”和持保留意见两种声音。
虽然“毒驾入刑”的立场有所不同,但是在毒驾的社会危害性角度上,不论是支持者还是质疑者,均认同毒驾所带来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治理毒驾也是各方的共同目标。
毒驾猛如虎,入刑才能有效打击
毒品,能够让人产生精神极端亢奋甚至妄想、幻觉等症状。吸食之后,会导致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判断力,对他人和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巨大威胁。也因此,毒驾被称为移动的“定时炸弹”。
近年来,因吸毒引发的交通事故不断增多,特别是多人伤亡的恶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民众出于对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的防范,对‘毒驾入刑’的呼声越来越高。毒驾在世界各国都是一个影响公共交通安全的重大问题,不少发达国家已将其纳入法治范畴。”作为一名缉毒警察,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二大队大队长魏春认为,“毒驾入刑”势在必行。
“‘毒驾入刑’,既是维护公共安全的一项重要手段,也是遏制吸毒人数不断攀升的有效方式,对于打击毒品犯罪还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此,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向记者表示,毒驾猛如虎,必须对此进行严厉约束,然而,在目前的刑事法律中,并没有毒驾的相关规定,这不利于打击日益攀升的毒驾行为。
此前,公安部禁毒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由于目前毒驾行为尚未列入刑法打击的范围,对于发现的毒驾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只能依据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对于那些尚未肇事的,公安机关只能依照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吸毒行为本身进行处罚或注销驾驶证件,即“不肇事不担刑责”。
“对于发现的尚未肇事的毒驾行为,公安机关只能处以拘留、罚款、注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肇事的,则按照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进行处罚。”秦希燕说,即便造成了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也只能依据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其法律威慑效果自然会大打折扣。
对此,持“毒驾入刑”观点者认为,现阶段的违法成本很低,如果毒驾不入刑,不能有效解决现实问题。这与毒驾的实际危害性不相符,其他的社会手段,尽管能在一定程度上打击毒驾行为,但其力度远不及刑罚的打击力度大,而且也不具备刑罚的威慑力,属治标之策。唯有将“毒驾入刑”,才能有效遏制毒驾行为。
记者注意到,早在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就建议,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视野中。“因为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造成的危害不亚于酒驾,从国际惯例看,也普遍把毒驾行为作为犯罪行为予以处罚,因此可以考虑在危险驾驶罪中增加关于毒驾行为的规定,以提高对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行为的震慑力。”她说。
“我国跟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毒驾问题出现较晚,但是发展很快。我国刑法对涉毒行为基本都有规制,但是对毒驾却只能用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为此,魏春代表建议,在毒驾问题上,法律层面需尽快补齐短板,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大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民众的权益不被侵害,还人们一个通畅安全的交通道路环境。
“与酒驾相比,毒驾对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更大。醉酒驾驶已入刑,比之更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毒驾却不受刑法管制,这说不过去。”对此,秦希燕也表示了同样的观点。
对于司法实践中的标准、取证等问题,支持“毒驾入刑”者则认为,对毒品的认定、取证的程序,证明的标准,应当通过不断完善立法,提高立法水平来解决,而不能因为存在立法技术、实践操作上的困难,就因噎废食,让吸毒驾驶这种极具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游离于刑法规制范围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