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统一不分等级
“透过‘一顶破碎的安全帽’,有几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值得关注。”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涂永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首先,安全帽生产有国家标准“GB 2811-2007《安全帽》”,其明确要求,质量合格的安全帽在高温、低温及浸水三种情况下,用5KG钢锥自1m高度落下进行冲击试验,头模所受冲击力的最大值均不应超过4900N;用3KG钢锥自1m高度落下进行试验,钢锥不应与头模接触,且帽壳都不得有碎片脱落。
其次,针对安全帽的选用,也有国家标准GB/T 30041-2013《头部防护 安全帽选用规范》可供参考。其中规定,安全帽颜色应符合相关行业的管理要求,如,管理人员使用白色,技术人员使用蓝色;选择安全帽的颜色应从安全以及生理、心理上对颜色的作用与联想等角度进行充分考虑。“也就是说,从国家标准层面看,不存在工人安全帽和管理人员安全帽质量标准差异,而只是各组织机构和个人根据工作需要,可根据佩戴者的身份选择不同颜色而已,工人安全帽与‘领导安全帽’的安全标准实质上是一样的,不分等级。”涂永前直言。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王天玉告诉记者,如果企业将安全投入与岗位级别挂钩,实质是在安全保障上将人分为三六九等,重视高级人员的人身生命安全,轻视一般工人的人身生命安全,赤裸裸地搞安全保障的差别待遇,属于明知故犯式地违反劳动安全保障规定。
“安全帽事件反映出个别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守法意识不强,为一线建筑工人派发‘一撞就碎’的不合格安全帽纯属违法行为。”金杜律师事务所合规业务部合伙人、劳动法专家罗艾一针见血地说。
“从法律层面来讲,‘安全帽’事件涉及到的安全帽生产经营者、雇主组织、工人、劳动监察、市场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诸多社会主体的责权利问题。”涂永前分析说,首先,对于安全帽的生产者来说,国家标准就是产品质量的生命线,违规生产不达标的产品,就是违反行业“法律”。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不安全产品致害侵权责任属于严格责任范畴,责任重大;对于不安全产品的经营者则应该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就雇主组织而言,由于选用质量不合格劳保用品导致员工健康和安全遭受损失,要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违法成本低监管弱
“本次事件还反映出企业违法成本低。”王天玉认为,针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现行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在发现问题的情况下,仅“责令改正”,并选择性地“可以”处以罚款,罚款的上限仅为“五万”,违法成本实在过低。这样的处罚相对于企业向众多工人提供低劣安全帽所“节省”的成本而言微不足道。
对于劣质安全帽流入市场,涂永前分析说,由于基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和质检装备配备严重不足,检验检查中常用的抽查工作方式往往给一些不法生产经营者以可乘之机,加上消费者法律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普遍偏低,劣质产品因为价格低廉而需求巨大等,也是导致劣质品市场存在的诱因。
王天玉直言,目前我国的劳动安全保障机制还不健全。现行劳动安全保障机制主要依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某种意义上制度落实就是靠行政执法。各地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员有限,执法能力有限,几乎不可能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细致到“安全帽”质量的排查,这就导致了事前的监督检查存在很多“走过场、重形式”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