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根据行为轻重分级处遇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表示,建立符合规律的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是未成年人司法建设的正确方向。
宋英辉认为,可从多个维度界定“分级”:一是适用对象分级。适用对象为未成年人,区分为不满12周岁、已满12周岁两类未成年人。二是适用范围分级。适用范围是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由轻到重分别为不良行为、治安违法行为、触犯刑法行为。针对程度不同的行为,采取的干预措施应当有差异。三是干预措施分级。可分为福利类措施(即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罪错行为,原则上由公安部门交由监护人严加管教,同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为其提供一系列服务措施);教育矫治类措施(即12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罪错行为,原则上根据行为的性质及心理行为偏常严重程度等评估结果,适用学校帮教告诫、警察帮教训诫、法官诫令、转入专门学校等);刑事类措施。
田相夏认为,应该抓住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2019-2020年的修改契机,通过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强化未成年人收容教养的实际执行效果,改变当前工读学校将家长同意作为入学的前置程序。对不良行为加害人的教育和矫治,应根据行为情节分层实施:危害情节处于一般程度的,进行教育训诫并及时向被害人承认错误,取得谅解;危害情节达到严重程度,即送专门学校进行行为规范矫正和针对性的矫治;若情节十分严重,应由司法机关研究后对其进行司法程序处理。
多项未成年人检察改革规划
广东提前“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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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在五年检察改革规划“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制”部分提出,推行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促进“法治进校园”活动制度化,进一步推进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建设等工作。
记者了解到,上述多项改革举措广东已“走在前面”:在探索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方面,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东莞市第一市区检察院、江门市新会区检察院建立“一站式询问”办案机制,在专门办案区询问被害人并同步录音录像,询问有女性办案人员参与,以一次性询问为原则,避免多次询问或不当询问造成二次伤害;在建立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方面,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延伸办案触角,建立侵害未成年人已决案件查询系统,涵盖已判决的性侵、拐卖、拐骗等侵害未成年人的被告人信息资料,与教育、城市管理等职能部门对接,建立犯罪记录强制查询机制,将有侵害未成年人前科人员挡在与儿童成长相关的特殊行业外;在“法治进校园”方面,全省检察机关深化“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推动三级检察院检察长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省检察院检察长林贻影于去年受聘担任广东实验中学法治副校长并讲授法治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