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下发五年检察改革规划,提出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
未满14周岁犯罪也能被“管住”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不满14周岁的“熊孩子”犯罪了,只能一放了之?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确定了6个方面46项改革任务,其中提出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
“这一改革的背景,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趋势有所抬头,另外出现了一些由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犯罪行为最终变成依法不能追究的案件。”广东省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郑子殷说。
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田相夏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干预措施缺失,急需填补法律空白。”
困境: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管不了”
2018年12月,湖南12岁少年弑母后,因未满14周岁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被警方释放,后多方协调才将少年送到长沙某机构接受教育。
2016年1月,广西籍19岁少年韦某在广州番禺强奸杀害一名10岁小女孩。韦某曾于2010年涉嫌故意杀人罪,因未满14周岁,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才能纳入刑法评价范畴,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刑法“管不了”。田相夏介绍,这给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带来很大挑战,引发社会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广泛讨论。
郑子殷表示,我国刑法对14周岁以上犯八类严重犯罪的行为做了规定,但对14周岁以下罪错未成年人实际没有有效的分级处遇方式。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处遇措施过于笼统,难以操作。
田相夏举例: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未成年人,政府可进行收容教养或送工读学校。但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收容教养的场所已不存在,导致对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名存实亡。另外,由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将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需要家长同意等程序前提,实践中由于工读学校的标签效应,家长往往拒绝送孩子去往工读学校。也即,这些司法处置措施在实践中面临不能落实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