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坠江引反思,“车闹”该如何定罪?大法官这样说-中工民生-中工网
中工网首页时政评论国际军事社会财经企业工会维权就业论坛博客理论人物网视图画体育汽车文化书画教育娱乐旅游绿色城建打工
 

中工民生

法眼

公交坠江引反思,“车闹”该如何定罪?大法官这样说

2018-11-10 14:07:53 中国新闻网

  资料图中新社记者 杨华峰 摄

  定罪量刑是否是“一刀切”?

  干扰驾驶员是否一定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法院开来,并非全部如此。

  参与过类似案件审理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胡洋认为,判断被告人行为的危险性时,不能只考察其行为带来的损害结果,即使没有损害结果,也不代表案发时公共安全没有处在危险状态中。

  但她同时强调,对于乘客抢夺、拉拽公交车方向盘的行为也不能一概而论、均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论处,而要结合案发时公交车内状况(如乘客数量)、车外环境行驶速度等,综合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使公共交通处于危险状态。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也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典型重罪,要根据具体案件不同情况判断,在高度危险情况下做出危害公众安全的行为,应适当重判,起到震慑作用。

  资料图:2014年7月16日下午,北京公交总队718路公交车总站举行“反恐演习”。图为公交车司机、售票员和乘客一同制服“嫌疑人”。 中新网记者 金硕 摄

  是否可考虑“车闹入刑”?

  因为《刑法》中并没有专门针对“车闹”行为进行定罪,针对这类案件,法院在定罪量刑方面也存在“模糊地带”与难度。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建议,今后有必要完善制度、健全法律。针对类似事件,按照现有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乘客此类行为定罪量刑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

  他建议,针对乘客此类行为可考虑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可考虑将“采用威胁、暴力方法侵犯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的人身权;强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等行为”纳入其中,量刑可参考危险驾驶罪。

  此外,可规定在桥梁隧道、高速公路、人员密集区等实施上述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有上述两款行为且构成其他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

1 2 3 共3页

编辑:郭丽娟
 
 

相关阅读

 
 

高清图库

 

首发策划

  • “双十一”诚信是关键

    "双11"将至,电商战场硝烟已起,在"剁手族"不断刷新销售数据背后,电商各平台和电商企业抢占市场的博弈。

  • 怎样让悲剧不再重演?

    万州事件是一次规则让位于情绪、结果令万众哀叹的悲剧。在反思言论中,“规则”二字不断地被提起。

  • 再见了 药店

    日前,北京市发改委推出一道新政:允许便利店卖非处方药。大街小巷的药店慌作一团,行业颠覆一触即发。

热门排行

 

热点推荐

  • 江苏邳州50万亩银杏“满城尽带黄金甲”

    11月6日,连绵细雨中,邳州50万亩银杏林海同步进入童话世界,如同金色梦幻之海。

  • 杨帆:带领群众走向“电商小镇”

    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沙集镇,过去只是个“收破烂”的“垃圾之乡”。近年来,成功走出“农民电商”发展路子。带来这个巨大变化的,是年轻的镇长杨帆。

  • 盲感体验

    “我在哪儿?走的是直线吗?”秋日的午后阳光明媚,几位特殊教育专业的大三学生在公园附近蒙着眼开展定向行走课程,体验盲人出行的不易。

 

优势栏目

    • 优势栏目

      七旬翁和他的鱼鹰部落

    • 优势栏目

      浙江武义:人欢鱼跃丰收景

    • 优势栏目

      福建建瓯:纸灯笼热销海外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站地图 | 投稿邮箱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18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