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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坠江引反思,“车闹”该如何定罪?大法官这样说

2018-11-10 14:07:53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11月10日电(记者 张尼)乘客坐过站与司机互殴,最终导致车辆失控坠入江中,15条鲜活的生命葬送……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带来的阴影犹在,全国多地类似事件引发各界关注。

  面对威胁全车乘客安全的“车闹”行为,是否有法律进行约束?违法行为又该怎样定罪量刑?乘客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一系列法律问题成为关注焦点。

  资料图:11月2日,重庆官方发布公交车坠江前视频,视频中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 (视频截图)

  “车闹”到底该如何定罪量刑?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原因曝光后,“车闹”行为受到公众一致声讨,同时不禁要问“法律制裁在哪里?”

  就在本月,辽宁沈阳接连宣判了3起拉拽公交司机案,3名被告人均获刑。这一结果令不少网友直呼“判得好!”

  9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研究院也召开了第十一期“案例大讲坛”,专门以“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等系列典型案例为样本,研讨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何认定法律责任,如何预防、规制以及立法完善等问题。

  除了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会议上还介绍了多起类似案件审判情况。

  案件中的“车闹”行为均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人员伤亡或经济财产损失。在判决结果中,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涉案人员行为。

  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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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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