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补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空隙
几乎每次关于寻衅滋事罪的争议,都是围绕着对于具体行为的认定而展开。
有观点认为,该罪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应予废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一直主张废除寻衅滋事罪,在他看来,这个从大“口袋”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罪名,已经成了一个新的“口袋罪”。
罗翔认为,寻衅滋事罪的内容非常宽泛,且大量使用了诸如“随意”“任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等模糊性词语,而很难确定此罪所针对的具体行为。
“我一直主张废除寻衅滋事罪,不仅因为它在理论上有违罪刑法定的原则,更因为在实践中,其模糊性往往成为打击弱势群体的杀威棒,不断销蚀着法律的根基。”罗翔说。
也有学者为寻衅滋事罪辩护,认为该罪可以实现处罚的兜底性,弥补其他罪名的打击不足。
例如,“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对故意伤害罪的补充。故意伤害罪的入罪门槛要达到轻伤程度,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的,本来可依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但如果司法机关觉得这样对被告惩罚过轻,威慑力度不够,就可考虑定为寻衅滋事罪。
“比如,把人打成轻伤才能入刑,但法律层面所判定的轻伤,其实已经很严重,对人造成伤筋动骨这样的伤害才能判定为轻伤。如果有个人,今天打别人一巴掌,明天踹别人一脚,对于这种横行霸道的人,既构不成入刑的标准,治安处罚法又没有威慑力,怎么处理?这个时候,寻衅滋事罪就可以起到很好的作用。”阮齐林说。
阮齐林指出,针对打人不构成轻伤、强占财物不是标准的盗窃抢劫等滋扰行为,治安处罚显得过轻,但又够不上刑法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寻衅滋事罪起到了一个拾遗补缺的作用,起到了填补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之间的空隙或者衔接的作用。
对于因个案而主张废除寻衅滋事罪的声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车浩也不赞成,在他看来,寻衅滋事罪有特定的规制对象和范围,只要民众不受那些无事生非、随意挑衅的流氓行为侵扰的利益值得保护,寻衅滋事罪就有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建议修法减少主观要素内容
彭新林强调,对于寻衅滋事罪的争论,应当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展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问题,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
“这为严格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指明了方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充分重视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权保障价值,强化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实践中尤其要防止对刑法规范进行类推解释和作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彭新林说。
那么,如何才能有效遏制寻衅滋事罪司法适用上的泛化现象?彭新林认为,要通过立法与司法双管齐下、共同协力。
一方面,需要在立法上对寻衅滋事罪的罪状和构成要件作适当修改,减少其主观要素内容,细化其客观要素内容,从而为有效消除“口袋罪”所裹挟的弊端提供坚实立法基础。
另一方面,司法者应当秉持现代刑事法治理念,妥当解释这些具有“弹性”的“兜底条款”,“兜底条款”的司法适用要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不应迫于公众压力或为追求社会效果等因素而将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升格为犯罪,不得对寻衅滋事罪法条作类推解释或者不利被告人的扩大解释。
□ 法制网记者 蒲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