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最高检的抗诉】被告人否认犯罪 证据审查难点多
这起案件不但存在一系列司法适用方面的难题,在案件的审查过程中,还存在一个情况,那就是被告人秦某从始至终都不承认实施过犯罪。如何准确把握此类案件的证据审查标准,也考验着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检察官助理 白洁:我们三次赴案发地,提审了原审被告人,询问了部分被害人家属还有学校负责人,对相关证据进行进一步核实。同时,我们还向县、市、省三级承办人员了解办案情况,以排除非法取证等可能性。为强化案件亲历性,我们还专门去案发学校勘查现场,对细节进行比对,进一步完善固定证据。
比对细节进一步完善固定证据
被害人不仅陈述了原审被告人实施性侵害的大致次数、时间段、主要地点、方式等内容,还包括实施侵犯的一些细节,这些细节经与现场比照,非常契合。这一讯问、询问过程中也没有发现非法取证、干扰陈述的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 郑新俭:我们在分析之后认为这些被害人的陈述符合情理,而且陈述的内容,与她的认知能力,和她所能表达的这个相一致,如果你不是亲身经历,你不可能去编造(这)些情节出来。
与此同时,检察官认为,被害人陈述的基本事实得到本案其他证据的印证。各被害人都指认被告人有类似犯罪行为和手段,这本身就是相互印证,被害人在受到侵害后告诉了同学,同学又告诉了家长,这符合未成年人更愿意和伙伴倾诉的心理特点,证明力较强,而现场勘验记录、被害人辨认现场的笔录等证据,也从不同方面对言辞证据予以了认证。被告人也承认单独把被害人叫出去或者带回家。
两次陈述存差异 检方如何审查分析
而受害人的陈述和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原审被告人和受害学生家长之间也不存在矛盾,报案及时自然,因此排除了诬告陷害的可能。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检察官 王海:综合全案来看,我们认为上述的证据足以排除合理怀疑,能够认定原审被告人强奸和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