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决
母亲无权继承父亲遗产
姐姐分得近16万元
一审判决后,蔡冰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周某英与蔡某俊系事实婚姻关系,周某英本应依法享有继承权。但周某英在与蔡某某共同生活十三年之后,即带着女儿蔡某离家出走十六年之久,直至蔡某某去世才回来,蔡某某则独自抚养蔡冰直至其成年。周某英作为蔡某某的妻子,蔡冰的母亲,对蔡某某未有尽到任何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对蔡冰也未尽任何抚养照顾义务,对家庭更无任何贡献。而且,周某英在离家期间还与他人长期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该行为给其家庭、给蔡某某和蔡冰精神上造成严重的伤害。法院认为,周某英上述行为具有遗弃被继承人及家庭的情形,且时间长达十六年之久,故综合考虑以上相关情节,周某英无权继承蔡某某的遗产。
关于死亡赔偿金,应当参照遗产继承进行分配。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周某英与蔡某某因事实婚姻组成的家庭因其离家出走而导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因此,蔡某某的死亡并不会给周某英精神上造成痛苦,所以周某英不应分得该笔款项。
对于蔡某,其作为蔡某某与周某英之女,是蔡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其在年幼时被其母亲周某英带离家庭,未能与蔡某某共同生活,主观上并无过错。但是,鉴于蔡某在其成年后与其家庭仍有联系情况下也未能对其家庭、对其父亲和弟弟尽到陪伴照顾义务,应当适当降低其遗产继承比例。法院酌定其与蔡冰按照2:8的比例分割蔡某某的遗产。
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蔡某长期未与蔡某某共同生活,其与蔡某某在感情上已经疏远,生活上更无任何依赖,蔡某某的死亡不会给蔡某精神上造成太大的痛苦,而蔡冰则一直与蔡某某相依为命,蔡某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对蔡冰精神上的打击程度可想而知,故法院认定该笔款项归蔡冰个人所有。
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一审判决实体处理有误,应予改判。故法院判决如下:撤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1302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蔡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蔡某拆迁补偿款31948元;死亡赔偿金,蔡冰应分得511200元,蔡某应分得127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归蔡冰所有;驳回周某英的诉讼请求及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书显示,涉诉的房屋拆迁款及搬迁奖励合计369335元,蔡某某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89000元,两项合计1058335元。判决后,蔡某获得拆迁补偿款31948元,加上死亡赔偿金127800元,共计159748元,剩下的898587元则归蔡冰所有。
和当事人面对面
“以后我和她们形同路人,谈不上爱恨”
紫牛新闻:从庭审开始后到现在,你母亲和你联系过吗?
蔡冰:没有联系过!就在一审法院开庭时,我母亲出现过,她在原告席上,进行质证,和我没有任何私下的交流。
紫牛新闻:对这次判决还满意吗?
蔡冰:终于解气了!我对判决结果很满意。整个事情持续了一年多时间,就像胸口压了一块石头,现在终于被搬开了,感觉轻松多了。
紫牛新闻:今后你将如何面对母子、姐弟亲情?
蔡冰:我想不会再有联系了。我现在也有了老婆、孩子,有了自己的家庭,我老婆和我母亲还争吵过。以后,我和她们就形同路人吧,谈不上爱与恨吧,一切都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