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辉
对未成年人犯罪束手无策?
少年司法体系需要完善
目前,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实施情况并不理想,这也使得社会矫正、家庭教育等措施更显迫切。人们逐步认识到,除了罪与罚,未成年人还需要“治疗”和“改造”。
家住湖北孝感城郊的赵芳女士上初中的女儿在放学回家路上,遭一名男同学持刀抢劫。行凶者被警方抓捕后因其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很快被释放,赵女士则发出“法律保护未成年行凶者,谁来保护我未成年受伤害的女儿?”的追问。母亲的迫切心情,公众可以理解。但是,法律是理性和刚性的,该男生犯事时未满14周岁,处于法律规定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立法者认为,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尚未成熟,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相对成年人处于弱势,因此,应对一定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实行刑事豁免的保护制度。
当前,国际上,德国、日本、俄罗斯等大陆法国家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为年满14周岁。法国、以色列刑法典则规定13周岁以下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虽然各国法律规定的“刑责年龄”有所差别,对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降低也有争议,但是,根据未成年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征,针对未成年人设置特别的处罚措施,慎将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进行处理,这是当前国际社会的共识。
那么,在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未松动的时候,社会是不是就对实施危害行为的低龄未成年人毫无办法了呢?不是的。对于低龄未成年人,除了严刑峻法的规制,还有社会矫正、家庭教育等重要途径。在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注重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立法和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将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处理时十分慎重。
目前,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实施情况并不理想,这也使得社会矫正、家庭教育等措施更显迫切。人们逐步认识到,除了罪与罚,未成年人还需要“治疗”和“改造”。对于防范和制止未成年人犯罪而言,后者的意义可能更深远。家庭氛围、学校环境、同伴交往等是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主要因素,随着城市化高速发展和家庭的现代化,家庭和社会需继续提高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投入和规制能力,和法律一起,以多种方式防范未成年人的越轨行为。当然,国家少年司法体系的完善,也很有必要加快步伐。
据《中国青年报》
7月27日,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百场宣讲进工地”四川地区首场活动在中国科学院光电技术研究所科学园区项目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