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装修工程延期
法院判决给付违约金
2015年4月25日,董某(甲方)与北京某装修公司(乙方)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为2015年5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8月31日,工程造价为61500元。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乙方支付给甲方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的2%。的违约金。工程完工后,原、被告没有办理验收手续,也没有签署保修单。
2016年4月,原告起诉称装修公司在竣工后无故拖延五日才搬走,而且将钥匙交给邻居家,没有与原告办理验收。餐桌等都是残次品,推拉柜尺寸不符,地板起鼓等。因无订单发票,所有的维修都无法正常进行。要求被告交付所有装修材料发票和订单票据;赔偿家具及木地板损失26497元;赔偿延误工期的违约金615元及租房损失1000元。北京某装修公司称,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协商好了,把原告家装修好,房屋供被告当作样板间使用,使用期间为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2016年3月2日验收交接完成,原告已经入住一段时间,因此不存在拖延完工的事情。地板起鼓是因为受潮而不是质量问题,不应支付客厅地板维修产生的所有费用。
法院认为,被告于2016年3月6日交付钥匙,所以此日应为竣工之日。被告虽主张于2016年3月1日竣工,但房屋还没有清扫完毕不能视为工程已竣工。被告应给付原告迟延五日的违约金。原告主张因被告延期交房造成租房损失,但没有提交租房合同和给付租金的票据,该主张不予支持。经现场勘验和评估机构鉴定,家具和地板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装修公司应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数额参照评估报告结果及原告实际损失酌情确定为17300元。根据交易习惯以及便于原告后期维修,被告应给付原告购买主材及家具的发票和票据。
法官释法
索要发票或收据利于维权
出现工期延误,首先要查明工期延误的原因并确定责任方。实践中,家庭装修工程延期的主要原因有装修方案调整;未准时验收或者未按约定给付工程款;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进行返工;装修公司工序、组织、时间安排不合理;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未有效配合等。
若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计算方式,则按照合同执行。若合同中没有明确工程延期的违约责任,业主确系因工程延期造成损失的,可以主张损失赔偿。但就损失数额需提供完整的证据予以证明。若施工过程中可预见装修延期,而合同里没有延期违约条款的,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将工程延期的违约责任条款加进去。另外,业主在家庭装修的过程中,凡是支付工程进度款和购买的材料都要索要发票或者收据,并注明款项用途和所销售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价格等,以免在后期维权中,因证据不足遭受利益损失。 北京晨报记者 李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