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包工包料工程装修公司主张增项
法院判决给付工程款
2017年10月10日,北京某建筑装修公司与郭某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郭某将北京市房山区某小区房屋一套装修工程发包给北京某建筑装修公司,合同价款为67500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签订后,郭某给付了5万元工程款。2017年12月份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郭某入住房屋。
北京某建筑装修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在装修过程中双方口头协商增加部分装修项目,包括酒柜、鞋柜、抽屉、地砖美缝、电箱移位等。增项工程款共计15470元。除已给付的5万元工程款外,郭某尚欠32970元工程款未给付。郭某认为,双方约定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款已付清而且也不存在增项的问题。在具体施工中,具体如何操作是由装修公司全权负责的。即使有超出合同的项目按照包工包料的约定也不算增项,应为赠与。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有过协商变更了一些施工条款,但这都应该在包工包料的范畴内,不应再另行给付工程款。
在诉讼过程中,北京某建筑装修公司就增项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增项价值为12300元。北京某建筑装修公司支付了4500元评估费。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点为施工过程中新增项目及其价值。合同虽约定装修工程采取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但在合同附件预算明细中已列明施工项目。包工包料应仅限于合同已列明的项目。在施工中,双方经过协商确实存在新增项目。郭某应就增项另行给付工程款,具体数额法院参照评估报告的结论确定。郭某称已付清工程款,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所以,法院确定郭某尚欠北京某建筑装修公司装修款29800元。评估费由郭某负担。
法官释法
做好书面记录并签字确认
家庭装修中,承包方式分为包工包料、包工包部分料和包工不包料。在三种承包方式中,都可能产生增加或减少工程项目的情形。即使双方约定的是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由于增减项是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并不包含在已定的施工合同中,所以增减项的价值都需要另行计算。实践中,施工方和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就工程量增减不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形比较常见,尤其施工方是个体施工队。如果双方对增减项未签订书面协议或者保存微信、短信等证据,当事人后续举证会比较困难。一般需要专业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评估,并确定增减项的价值。当事人需要支付一定的鉴定费用,诉讼周期也因此延长,这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因此,施工过程中增加或者减少工程项目时,双方一定要协商,做好书面记录并签字确认。或者保存好双方在协商施工过程中的微信记录等,增强自我维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