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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因宿怨掘“仇人”墓扬灰泄愤 违法背德获刑

2018-05-21 10:25:46 北京晨报

  村委会称听从法院判决

  开庭时,被告席上只有村主任曹某和两名村委会代表。“村里出这种事情太寒碜了,我们真不想来,但请律师不是还得出钱吗?”曹某扭着脸,一脸无奈。正在服刑的贾某没有委托代理人,但开庭前,书记员到监狱记录了他的意见。贾某明确表示,其已被判刑,因此既不同意赔钱,也不会道歉。

  常家人当天没有露面。据了解,常某的母亲今年72岁,她原本身体硬朗,此事发生后就出现心脏病和高血压等症状,至今仍在治疗中。常某夫妇精神也受到很大刺激,尤其常某的妻子精神抑郁,无法外出工作。

  原告代理律师张雷表示,殡葬礼仪自古以来都被认为是最重要的社会活动之一,随着火葬的推行,骨灰是人们唯一的哀思祭奠载体,贾某却把这唯一的不可替代的精神寄托之物毁损,带给原告不可磨灭的精神伤害。

  “再加上原告居住在农村,村民彼此熟悉,来往较多。此事一出,早就‘满村风雨’,不仅令三原告及其亲属颜面扫地,毫无尊严,而且令原告遭受了极大的精神损害,更是严重损害了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在全村造成恶劣影响。”张律师称,贾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权,理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此外,村委会作为公墓的管理人,在对墓地管理期间因未尽到管理职责,致原告亲属在被安葬不久墓地即被破坏,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村委会则否认其管理失责。村主任曹某称,由于村里坟头比较多,该村于2012年腾出一块土地自行建了集体墓地,本村村民死后都可以免费安葬在此,目前大约安葬了120位村民。墓地呈半开放式,四周只是简单地围了一圈铁丝网。白天由村委会的专人看护管理,主要是负责打扫卫生,夜晚没有人值班。事发后,村委会协助家属收拾骨灰以及再次安葬,已尽到职责。

  另外,这件事是因原告和贾某之间的矛盾引发的,与村委会无关。“法院怎么判,我们就怎么赔,听从法院判决。”曹某说。庭审最后,原告方同意协商解决,但曹某表示,“村委会出任何一分钱都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的同意,我们无权决定。还是等法院出判决吧。”

  庭审结束后,曹某告诉北京晨报记者说,贾某的行为在村里引起了极大的震动。此事发生后,村委会协助警方破案以及对家属做了很多安抚工作,还帮助两家人协商赔偿事宜,但金额未达成一致,所以就起诉到法院。

  提及当年的那起交通事故,曹某表示因时间久远,村里很少有人记得,也不理解为何会酿成这样严重的后果。他说,贾某没有固定收入,平时给人开车、看大门,干点杂活儿,经济条件一般,家里有老母亲和两个孩子,小女儿只有几岁。“他看着是挺聪明、随和的一个人,可能是喝酒了吧。”

  ■律师释法

  “故意毁坏骨灰罪”入刑后本市首例案件

  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雷表示,自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故意毁坏骨灰行为入刑以来,全国法院审理了几起相关案例,多发生在南方地区。虽然数量不多,但社会影响恶劣。贾某一案应为北京法院审理的首例。和该案案情相似的是发生在江苏省的一起案件。被告人骆某因多年前与铁某(2003年1月去世)存在矛盾,一直怀恨在心。2016年4月7日下午,骆某从墓地里取出铁某的骨灰并抛洒于墓地南侧的河边草丛中。最终,骆某犯故意毁坏骨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为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以及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我国《刑法》规定了盗窃、侮辱尸体罪。随着时代的发展,殡葬风俗也发生了变化,土葬渐渐退出历史舞台。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原罪名,改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将犯罪对象由尸体扩大到尸体、尸骨和骨灰;将犯罪手段由盗窃、侮辱扩大到盗窃、侮辱和故意毁坏。凡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根据法律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的修订体现了我国通过立法对各民族殡葬相关习俗进行的进一步保护。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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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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