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企业起诉永兴县政府
是否该对“采煤废弃物”收费
因为不满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政府对于煤矸石征收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用,郴州市安仁县金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将永兴县政府告上了法庭。记者获悉,这一行政诉讼案已于4月3日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从“每车5元”到“每吨10元”
4月12日,郴州市安仁县金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郭国伟向记者反映,该公司是经湖南省发改委批准立项的一家环保建材企业,设立在安仁县龙海镇境内。厂址的选定主要是考虑到临近的永兴县樟树镇内,有大量煤矿废弃的煤矸石,可以作为制造砖材所需要的原料。但2011年企业开办后,他们却发现,从永兴县调运这种煤矸石需要缴费。“最开始是每车5元钱,不算贵,我们也没有多说话。”
郭国伟称,当时一车可以拉15吨~20吨,虽然觉得这钱收得不明白,可每车5元钱的费用不值得他们去理论。
然而,此后,煤矸石的外运出境费用缴纳标准很快提高到了每吨3元。如不缴纳,永兴县樟树煤炭税费验票站不予放行外运。
郭国伟说,他们公司每年大概需要10万吨煤矸石,由此,企业成本急剧增加。
2012年10月24日,永兴县针对像安仁县金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这样的用矸企业出台了永政通(2012)10号《关于征收煤矸石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通告》,对煤矸石外运进行管理,明确要求用矸企业需向多级多部门提出申报申请,最后由县政府领导审批的行政批准工作流程,确立了“申购票证、核定标准、过站验票”征管方式,并按每吨5元的标准要求原告这样的用矸企业缴纳外运出境费用,且每星期一审批。
2014年5月25日,永兴县政府又出台永政通(2014)4号《关于加强煤矸石综合利用监管的通告》,除行政批准工作流程和征管方式基本不变外,将收费标准提高到每吨10元,再将一星期一审批变为一月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