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购买保险放大悬赏金 发动更多人寻找“老赖”
法院执行有了“悬赏险”
本报讯(记者 王天淇)昨日,市三中院与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举行《执行悬赏保险协作协议》签约仪式,率先在全市法院建立执行悬赏保险机制,有效破解执行难。
执行悬赏制度,是指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有关人员提供了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执行人应当按照悬赏公告的承诺支付悬赏金。
但在以往实践中,由于悬赏金数额过少无法吸引社会力量查找财产,申请执行人往往需承诺支付大额悬赏金,这就使许多申请执行人迫于经济能力有限而放弃使用这一制度。
此次推出执行悬赏保险机制,申请执行人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执行悬赏保险合同的方式向法院提出悬赏申请,由法院根据保单向社会发布包含悬赏内容、金额和时限等的悬赏公告;举报人在保险期内可向法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一经法院查证属实,即由保险公司负责向举报人支付其应获得的悬赏金额。
根据协议约定,保险条款、悬赏金额、赔偿标准等保单内容由申请执行人和保险公司自行商定,申请执行人只需缴纳悬赏金额的10%作为保费。法院依据保单内容制作悬赏公告并在相关平台一并发布。符合悬赏金支付条件的,法院即向保险公司出具悬赏结果通知书。保险公司在收到该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即应向举报人支付悬赏金。同时,执行悬赏保险以法院主动告知、申请人自愿投保为原则,也就是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应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告知该机制,最终由申请人自愿选择是否运用。
据市三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执行悬赏保险机制将执行悬赏与保险相结合,通过保险使悬赏金额予以放大,既降低了给申请执行人带来的新的经济压力,减轻了其维权成本,又可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提高执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