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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童谣》引争议,专家:不适宜未成年人的读物应明确标注

2018-06-01 11:11:00 检察日报

  不适宜未成年人的读物应明确标注

  “心智尚未发育成熟的孩子,阅读此类书籍会对他们的成长带来负面影响,建议做好相关监督工作。”童先生的新闻出来后,即有心理老师印证了家长们的担忧。

  其实,市面上每一本合法图书的出版都要经历严格的审核,即便有一些书籍的内容在家长们看来“有毒”,但是它们并不是没有身份的“黑户”。北京某大型出版社的编辑蔡某告诉记者,出版图书会有一套严格的审批程序,“一本书有了国家公开发行的书号,那它的出版就是合法的。”

  记者注意到,尽管出版管理条例有规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但是,市面上的恐怖、惊悚小说,虽非“少儿读物”,也会吸引未成年粉丝。

  如何避免恐怖、惊悚的故事走进未成年人的世界?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史纯接受采访时表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读物、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基于此,不适宜未成年人阅读的合法出版物被出售给他们,相关书店的经营者有更大的法律责任。

  “尽管书店作为具有销售图书合法资质的经营主体,在一般情况下,其与消费者之间的正常图书买卖行为不受干预,但是,鉴于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发育上的不成熟,我国在未成年人消费文化产品时对其实施特殊保护。”秦涛也认为,当中小学周边的书店向中小学生出售恐怖、惊悚图书时,实际上已经触犯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然而,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一天对此有不同的观点,在他看来,让书店销售人员分析判断哪一本书适合,哪一本书不适合,显然不现实。“尽管书店要承担责任,但是因为缺少‘合适’与‘不合适’的标准,很难准确判断所出售的每一本书是否都适合未成年人阅读。”

  “其实出版条例中已有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进行区别对待的含义,不过因为缺少统一的、明示的责任要求,而没有得到实际落实。”陈一天指出,实际上只需要明确要求对含有不适宜未成年人内容的出版物进行明确标注,明确禁止销售有该标注的出版物给未成年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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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韩瑞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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