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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布电动车新政最高时速25公里且不得改装

2018-11-28 07:37:07 钱江晚报

  买到不合标准的电动车

  消费者有权退货或者更换

  距离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只有不到半年的时间,为确保新国标的顺利实施,维护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浙江省从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过渡期政策。

  首先,严格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其次,从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为浙江省过渡期,允许在浙江生产、销售符合旧国标且列入浙江省经信厅电动自行车《公告》目录的产品。第三,鼓励生产企业按照新国标组织生产、销售企业销售符合新国标的产品、消费者购买符合新国标的产品。

  销售企业要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并已列入电动自行车《公告》目录。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购买到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标准,消费者有权退货或者更换。

  超标电动车需经备案登记

  实行三年过渡期

  对于消费者来说,最关心的问题就是自己的电动车算不算超标车?如果超标了还能不能继续上路骑行?

  如果你想了解自己购买的自行车有没有超标,是否进入了经信部门的《公告》,可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省经信厅等官网上查询。目录中不止是浙江省企业的电动车产品,其他省市在浙江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也可以查询到。

  钱江晚报记者了解到,对消费者已经购买或正在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浙江实行三年过渡期。经公安机关备案登记,超标车辆使用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目前,尚未备案登记的车辆,消费者可在2019年3月31日前凭用户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登记。办理备案登记不收任何费用。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浙江省公安厅交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国标实施后,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管理电动自行车。届时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将禁止上路行驶,对于查获的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将依法扣留车辆,并进行属性鉴定。“如果车辆符合新国标,并列入经信部门《公告》的,责令驾驶人补办注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如果车辆没有列入经信部门《公告》的,经鉴定符合机动车标准的,将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认定处罚。”

  也就是说,当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时,如果电动车驾驶者没有摩托车驾照,会被认定属于无证驾驶,将面临罚款和拘留。如果持有汽车驾照,则是准驾不符,会被记12分。

  新国标实施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生产和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质量监督,对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的企业和产品将依法进行查处。

  对快递、外卖用车,残疾人电动车、共享电动自行车及废旧电动自行车回收等方面的问题,浙江将进一步深入研究,完善配套政策制度,依法依规加强管理,推进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健康发展。(记者 吴崇远/文 龚子皓/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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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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