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抢事件受多方因素影响
“哄抢心态来自多种因素的合力,对中西传统文化的误读是重要原因。”中共江苏省委党校决策咨询研究中心教授钱一舟认为。
钱一舟介绍,著名画家米勒的《拾穗者》主题来自《圣经》故事,路得在丈夫去世后身无分文,带着婆婆一同返回家乡。一路上,因为恰逢收获季节,路得便以拾麦穗为生养活婆婆并平安归家。在西方的最早律法中,人的生命高于一切,麦田有意留有未收尽的麦穗,拾穗者的捡拾行为正是贫穷者窘迫生命的一线生机和希望,所以其行为是合法正当的。
在古代中国,实际上有相似的处置态度和做法。在民间有“天上掉下地上拾得”的说法,对于捡拾小物品行为认为是“上天所赐”;民间还习惯家庭中遇到喜事,要在街坊乡亲间“撒喜钱”“做善事”,表明自己愿意同大伙分享,并希望自己所获得的财富和福运不引起上天或人们的妒忌,喜福运气绵长;甚至还把遗失钱财看成是消灾,吃小亏占大福;而当失主想寻找回所遗失的重要物品时,常常用一定的“红利”回报承诺作悬赏。
“但西方和中国古代的容忍‘占有非己之物’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失主允许。在这种前提下,催生了西方社会的慈善行为和社会福利制度,也带来了古代中国的‘乡中无讼为荣’现象。反观今人的哄抢行为,是建立在失主极不情愿甚至绝望基础上的,是对中西方传统的误读,为群众所不齿,为社会所不容。”钱一舟说。
“今年8月31日,山东德州一辆满载桃子的货车与一辆奥迪轿车相撞,货车车主受伤严重。民警到现场发现,有20多人在抢桃子,现场一片狼藉。民警制止之后,还有十几名上了年龄的老太太依旧我行我素,更有大妈情绪激动地质问民警‘我犯法了’?”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于阜民结合一则案例认为,很多哄抢者认为哄抢只是一种捡拾行为,甚至有些律师也对哄抢行为认识不足,认为哄抢属于不当得利,不构成盗窃或抢劫。其实,对于哄抢行为,我国早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更是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钱一舟认为,不论何种捡拾,只要捡拾者把所捡物品占为己有并造成失主一定程度的损失,就属违法行为,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钱一舟还认为,对于失主已经“发现并制止”,表明失主宣示了所遗失物品的所有权,如果捡拾者继续哄抢,那么这种状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可以直接执法并进入司法程序。“综上,把哄抢行为看作民事行为显然是对法律的误读。”钱一舟称。
“哄抢行为应归结为社会心理学的‘从众心理’‘法不责众’的强盗思维和犯罪心理学的‘破窗效应’,看到一个人做坏事,其他道德底线软弱者往往效仿,我们辖区的几起哄抢事件皆是如此。”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警大队教导员张学华认为,看见新鲜事儿,一群人凑过去看热闹,就会引起更多人围观;过马路有交通规则,看见一群人不管红绿灯直穿马路,后面便会有更多人加入进去;看好黄金走向,一群大妈便组团购买大量黄金储备起来。
“现实中,虽然很多地方的普法工作力度很大,普及面也广,但仅仅注重对酒驾、打架斗殴、非法集资、聚众赌博等多发案件进行普法,对哄抢这类案件宣传较少,关注不够。另外,对于哄抢事件大多未予处理,或是失主未予追究,或者相关部门认识不足,没有严格执法,导致‘哄抢事件报道多,严惩事件报道少’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哄抢事件的多发。”于阜民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