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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乡创业入歧途

2018-10-18 13:51:32 检察日报

  刑事民事追诉“双管齐下”

  该案被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公安机关将该案通报到检察机关后,淮安市清江浦区检察院高度重视。分管刑事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张超运和分管民行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张茁等经验丰富的员额检察官提前介入,通过实地查看案发现场,使用无人机拍摄取证,对拆解点和冶炼点的污染现场进行全景勘查、证据采集,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取证。张茁介绍:“无人机具备视野开阔、动态跟踪、适应性强的特点,应用于案件的现场勘查、证据采集以及污染源头的跟踪拍摄,可以有效提升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证据取得全面性、实效性,优化办案模式,提高办案质效。”清江浦区检察院通过参与现场勘查、听取案件介绍和调阅案卷等,从危险废物的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犯意、涉案数额等多个方面提出建议,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该案移送至检察院后,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人员不仅对证据不足的地方进行补充,还对现有卷宗证据中存在瑕疵的部分进行补正或说明。通过补充侦查,补强的新证据形成一本新卷宗。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陈华、张海等人为谋取利益、大量非法拆解废旧铅蓄电池、炼制铅锭,在非法处置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废水、废酸、废气等均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涉嫌污染环境罪。

  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本案中,废旧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犯罪嫌疑人陈华、张海等人,非法处置废旧铅蓄电池远超过3吨,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情节。

  2018年6月9日,清江浦区检察院发布该案民事公益诉讼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自愿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作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审查认定陈华等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生态环境这一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仍然积极为之,主观上有侵害生态环境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生态环境的重大损害,且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于团伙型的共同侵权行为,依法应当连带承担恢复原状、消除危险、赔偿环境污染损害费用以及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等民事法律责任。

  9月7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检察院在对14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主从犯,是否有自首、立功,有无犯罪前科等不同情况,建议法院对犯罪嫌疑人陈华、张海等人分别判处七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犯罪嫌疑人及时处置被污染场地内遗留的危险废物,消除危险;及时修复被污染场地的土壤等生态环境,恢复原状;赔偿其污染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包括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和事务性费用等各项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

  (文中犯罪嫌疑人均为化名)(魏从金 宦莉莉 曹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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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韩瑞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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