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企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企业管理人员也要受到“牵连”。
8月14日,河南省道路运输安全隐患单位集中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上,通报了近期省内十起重大责任事故典型案例。
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哪些运输企业管理人员因事故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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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胜利等重大责任事故案
2018年6月29日20时27分许,李森驾驶豫Q52298号大型客车(隶属驻马店市汽车运输公司平舆分公司),沿京港澳高速东半幅由南向北行驶至1602公里处时,穿越中央隔离带与对向行驶的豫CS6852∕豫CU315挂重型罐车(隶属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相撞,造成18人死亡,14人受伤。
【详情】京港澳高速车祸已致18死14伤,涉事大巴因隐患和违法行为被多次通报!
7月6日,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玉杰、公司负责人张向阳、安全经理王红举、重型罐车承包人武松鹏等4人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
7月9日,驻马店市汽车运输公司法人姜振、安全副总经理张彦政、安全处长朱永奇、驻马店市汽车运输公司平舆分公司经理黄胜利、安全副经理方勇、安全科长黄月果、监控科长代彦玲、监控员万霞、客车承包人陈慧等9人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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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祥林等重大责任事故案
2017年10月2日18时17分许,刘长红驾驶豫S49108号大型客车(隶属固始客运站),沿大广高速西半幅由北向南行驶至1963公里加900米处时,车辆失控向左侧翻,与三辆小型轿车相撞,造成5人死亡、38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刘长红负事故全部责任。
刘长红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固始客运站经理孟祥林、副经理朱泽禄、客运科长马山林、安技科长马松军、车辆运营经营者吴纯义等5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链接】大广高速通许段“10.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直接原因
通过调取事故地点道路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及询问有关人员和鉴定结论等,调查认定: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刘长红驾驶豫S49108号大型普通客车雨天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车距,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缓慢行驶时采取措施不当,是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
1.事故发生时,因下雨致路面湿滑,驾驶员发现前面车辆缓慢行驶,踩刹车后车辆发生侧滑,致车辆失控。
2.事故发生时间为10月2日18时17分,天微黑,小雨,对驾驶员视线有一定的影响。
3.事故发生时,大多数乘客未系安全带。
4.豫S49108号大型普通客车长12m、宽2.55m、高3.945m,行李仓在下层,乘客在上层,满员后重心上移,遇突然情况采取紧急措施,易造成侧翻。
(三)管理方面的间接原因
1.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客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未能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对营运车辆运行进行动态管理和安全例检;违规与承租人达成不按排定班次运营的默契行为;对豫S49108号大型普通客车站外运行载客行为未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制止。
2.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始汽车站安全管理不规范,没有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汽车调度时没有落实“五证”报班制度;汽车站出站检查记录有疏漏,没有认真履行车辆出站登记等相关手续;汽车站填写虚假车辆动态监控信息统计表,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规章制度不完善,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对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客运公司安全管理不严格,日常检查、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不力。
4.固始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对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客运公司安全监管不到位,对豫S49108号客车站外经营、违规载客等违法违规行为稽查不力;对豫S49108号客车在未报班情况下私自到北京载客的行为,未依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及时查处。
5.固始县交通运输局对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固安委〔2017〕6号”文件落实部署安排不到位,未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检查,督促固始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不力,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 (详情见事故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