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指使他人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业务时严重超载,同样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近日,由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追诉的彭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判决生效,车主彭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3年,涪陵区马武镇村民彭某购买了一辆中型客车用于营运,该车核定载客19人,挂靠在涪陵区某运输公司名下。2016年5月开始,彭某聘请谭某为该客车驾驶员,他自己在车上从事售票和管理工作。2017年9月8日,彭某在明知车辆严重超载的情况下,指使谭某驾驶中型客车搭载杨某等41人从涪陵区蔺市镇向新妙镇方向行驶,当行至蔺两公路姚家院子附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审查,该车超员22人,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
2017年11月2日,公安机关将驾驶员谭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移送涪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彭某系车辆所有人,其指使他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于2018年5月2日移送该院审查起诉。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承办检察官根据彭某认罪和坦白情节,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李立峰 苏勇 王安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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