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家长缺乏监管引发安全事故
暑假天热,有的孩子为图一时之快,喜欢到水库、引水渠等无人监管的水域野泳,殊不知危险丛生,很容易发生溺亡事故。在二中院审理的两起相关上诉案件中,都是未成年人邀请同学或其他未成年同伴游泳嬉戏,甚至包括不会游泳者,从而引发溺亡的惨剧。
唐季怡表示,部分水域管理单位对于责任范围内的水域缺乏有效管理,未及时设立或更换警示标志、围挡、防护栏、监控等设施,对于离村落、学校较近、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重点水域未进行巡视检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此外,部分儿童乐园、电影院、博物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者,设置的游乐设施及公用设施未经过安全检测或未安装未成年人防护装置,致使未成年人受伤。部分动物饲养、管理人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管理失责,致使未成年人遭遇动物攻击。
有的事故则是未成年人家长未妥善教育监管和保护未成年人,监护职责履行不到位引发的。唐季怡称,部分家长缺乏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未及时提醒并制止危险举动,致使未成年人自身受伤或致伤他人。例如,家长对孩子监管不到位,发生未成年人相约野泳、未满十二周岁儿童骑自行车出行等引发安全事故;外出游玩时对低龄未成年人保护、照顾不足,让孩子在农家院等可能饲养烈性犬只的公共场所单独活动,导致未成年人受伤;个别家长甚至自身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给孩子带来不良影响或置孩子于危险情况中。
法官提示
为孩子撑起暑期安全保护伞
为了让孩子们安全度过暑假,防止意外伤害发生,北京二中院给出了有益提示。法官表示,家长应时刻绷紧安全弦,关注孩子日常举动,教育孩子遵守法律法规,提示其注意安全风险。特别是应避免将低龄儿童单独留在家中或让其独自出行、活动。
很多时候,孩子不遵守规则,与父母的日常行为息息相关。因此,家长还应以身作则,在孩子面前做好遵纪守法的表率。一旦发生未成年人伤害事故,家长应注意留存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据,便于事后纠纷解决。
对于学校而言,在暑假开始前,可以有针对性地通过案例教学、情景模拟等融参与性、趣味性、知识性于一体的方式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并指导家长履行监护职责,监护和教育好子女,为孩子起好暑期安全保护伞、防火墙作用。
暑假期间,孩子出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的机会也相应增多。对此,公共场所管理部门也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消除安全隐患。唐季怡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公园、游乐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活动场所及设施、设备。
“未成年人高度聚集场所及重点水域管理者,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特点配置相应设备设施,设立警示标志,安装防护装置,增加检查频率,加强人员巡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暑期未成年人野泳及其他安全事故发生。” 唐季怡表示,未成年人自身也要牢记安全第一,要遵循父母、老师和成人的教导,提高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能力,在防止自身遭受伤害的同时,避免伤害他人。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