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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微山:6名被告人向微山湖放流幼鱼1000余尾

2018-06-13 07:18:13 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寇文一 杨艳辉)雇用多人在禁渔期非法电鱼,虽然实施电鱼作业仅5分钟,捕获鱼类只有3斤,但这一行为对于处于繁殖期鱼类等渔业资源造成严重损害,危害鱼类种群的繁衍,损害公共利益。近日,山东省微山县检察院对该案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过2个小时的审理后,法院当庭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判令6名被告向微山湖投放鲤鱼幼苗1000余尾。

  2016年岁末,微山县渔民刘某花费8000余元购买了增氧机、柴油机、发电机、电圈、电容等设备,安装固定在一艘6吨重的水泥挂浆船上。设备购置完毕后,刘某及妻子以每人每天100元的价格雇了4名村民,6人分工负责开船、电鱼、捞鱼。2017年3月6日,6人从微山县留庄镇南羊庄村出发,驾船到留庄镇靠近滕州市“红荷湿地”的微山湖水域进行电鱼。6人刚开始电鱼5分钟左右,就被渔政站的工作人员发现。经过清点,刘某等人捕捞渔获物3斤,除一条黑鱼外,剩余均是体型较小的鲫鱼。

  据了解,2017年南四湖及其贯通河道的禁渔期自3月1日起至6月25日,上述水域禁止一切捕捞作业。其间,刘某等6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电击这种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今年3月8日,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给微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初步审查,微山县检察院认为刘某等6人的行为不仅构成犯罪,而且其行为对处于繁殖期的众多鱼类、浮游生物等渔业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损害了公共利益,应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如何确定刘某等人非法捕捞而产生的危害后果呢?如果由物价部门对3斤渔获物进行价格鉴定,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必然很小,无法准确、客观、全面体现对渔业资源、湖区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为此,微山县检察院委托县渔业综合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刘某等人非法电鱼活动的危害进行评估并提出生态环境修复意见。

  经评估,微山县渔业综合管理委员会出具评估意见,认为刘某等人使用的柴油机和电机功率较大,交流电场产生的扩散电流对电场范围内的各类水生动物产生强烈危害,对鱼类性腺产生不同程度的损伤,直接影响种群繁衍,电鱼行为导致直接损失120元,间接损失鱼卵224.1万粒。专家建议放流规格为50克/尾的微山湖鲤鱼幼苗1120尾,以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6月4日,该案在微山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出,为维护湖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公益,请法庭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以实际放流行动,维护湖区的生态发展。法院当庭作出上述判决,6名被告人也当庭表示,愿意提前放流1000余尾微山湖鲤鱼幼苗,尽最大的努力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编辑:昕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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