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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生态受益者须向生态保护者支付补偿

2018-05-14 20:02:14 新华网

  新华社武汉5月14日电(记者徐海波)生态受益者须通过向生态保护者以支付金钱、物质或提供其他非物质利益等方式,弥补其成本支出以及其他相关损失。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实现森林、湿地、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建立符合湖北省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形成“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的长效机制。

  意见提出,湖北将围绕构建以大别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幕阜山区四个生态屏障,长江流域、汉江流域两个水土保持带和江汉平原湖泊湿地生态区为主体的“四屏两带一区”生态安全战略格局总体思路,逐步对全省国家级、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点生态区域,以及森林、水流、湿地、耕地、大气、荒漠等重要生态领域的生态保护和生态改善给予补偿。

  据了解,2017年,武汉市已经率先在市域内探索开展上下游断面水质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明确在长江武汉段左右岸共设置13个监测断面进行水质考核。目前,湖北省直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支持和协调推动省内行政区域之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引导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之间,通过自愿协商建立横向补偿关系,采取资金补助、对口协作、产业转移、共建园区、技术和智力支持、实物补偿等方式实施横向生态补偿。在长江、汉江等重点流域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

  此外,湖北省大多数生态功能区也是贫困人口比较集中的地区,生态问题和贫困问题相互交织。因此,湖北将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国家和省重大生态工程项目及资金安排上,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向贫困地区倾斜,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倾斜。同时,创新补偿资金使用方式,利用生态保护补偿措施的实施引导贫困人口有序转产转业,在解决贫困人口就业的同时,引导贫困群众依托当地优势资源发展“绿色产业”。

编辑:吴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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