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涉及银行的“格式条款”引发关注。4月初,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发出立法建议,建议审查国内各大商业银行章程中“使用密码取转款视为本人”的条款,认为此规定不利于保障储户资金安全,建议删除。
4月16日,多位学者、律师围绕个案“叶小芬与青田支行借记卡纠纷”探讨了有关如何有效监管及遏制银行卡章程、合同中出现的“格式条款”议题。有专家指出,如果涉及大额交易,银行借记卡章程中规定的“密码交易视为本人所为”的免责规定即可视为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减少了自己的责任,限制了权利人的权利,应认定条款无效。”
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有法院判例也指出,这一格式条款单方免除了银行方责任,加重了储户责任,严重侵犯了持卡人的权利,应属无效。
“密码交易视为本人”被指侵权,法院判例:属无效“格式条款”
自己名下银行账户1900万元被转移后,储户叶小芬将中国农业银行青田县支行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青田支行凭“有密码视为本人”条款,称其对叶小芬的资金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据一审法院认定,资金转移者为农行青田支行个人金融部经理叶国强。2010年4月,胡晶敏在青田支行处为配偶叶小芬办理银行卡,并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叶国强,双方口头委托事项为理财。随后,叶国强仅凭叶小芬借记卡和密码将账户内1900万余元全部转移。
王殿学律师介绍,该客户经理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储户则以银行未尽到监管义务为由,另行诉请银行承担责任。
近年来,因银行利用格式条款侵犯储户合法财产权益的事件屡见诸报端。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以“银行格式条款”为关键词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获取了20个结果,大多系用户和银行的贷款纠纷。此外,以“凭密码交易的行为均视为原告本人行为”为关键词检索,出现的五个案例判决均认为这一条款属于免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的格式条款,被法院判定为“无效”,“这一格式条款严重侵犯了持卡人的权利。”
上海松江区的一起判例显示,2007年5月22日,徐玉萍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九亭支行办理了一张理财金卡。2013年10月25日下午,徐玉萍收到扣款短信,发现被扣款152458.09元,事发时理财金卡就在徐玉萍手里。与上海九亭支行协商未果后徐玉萍向法院起诉。
上海九亭支行辩称与徐玉萍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其诉称的两笔交易,均是在输入预留密码后进行的操作。根据乐当家理财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均由用户承担。
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上海九亭支行认为涉案交易系凭密码进行,而领用合约中也规定,凭密码交易的行为均视为本人行为,但该条款系银行提供的格式条款,且属于免除银行责任、加重用户责任、排除用户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银行事先亦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故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此外,在评析另一起“顾骏诉上海交行储蓄”合同纠纷案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公报(2005年第4期)中指出:“凡是通过交易密码发生的一切交易,均就视为持卡人亲自作为,银行不负责任”的格式条款,有违公平原则,不能作为银行的免责理由。即使发卡行对该格式条款尽到了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由于其免除了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也不能当然认定该条款有效。在其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下,该条款无效,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