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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顺风车”出险后会被拒赔吗?

2018-04-02 14:31:15 北京青年报

  个案

  拉“快车”的单子出事 保险公司不赔

  广东的肖先生报案称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陆续到达现场进行勘察。交警认定肖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肖先生已经给私家车购买了交强险、50万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险,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事故发生时肖先生正在拉“滴滴快车”的单子,因此拒绝理赔。

  肖先生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在事故当中的损失共计79398元。

  法院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向滴滴运营平台调查证实,肖先生于事发前一年开通了滴滴服务,一年内接单539次,事发当天有3单顺风车接单记录,事发时,肖先生车上人员的手机号、行程地点、时间与当天接单的信息互相吻合,同时肖先生也无法提供与车上人员的其他关系。法院认定肖先生事发时从事营运业务成立。同时,车辆的保险费和车辆的危险程度成对价关系,肖先生所购买的非营运车辆保险和从事营运性质的滴滴顺风车业务相冲突,而营运车辆具有出行频次高、行驶里程多等特点,登记管理和承担的车辆保费都完全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肖先生从事顺风车业务并未履行提前告知保险公司的义务,且肖先生在跑顺风车的过程中直接导致车辆事故的发生,因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主张不予理赔的理由成立。东莞第二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肖先生2000元,并驳回肖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顺风车”拉客撞护栏 保险公司被判赔

  去年7月19日,李先生通过某线上平台接到一位顺风车乘客,在上路行驶时,李先生的车辆撞上了路中心护栏,经交管部门认定为单方责任事故。但在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涉案车辆实际用于运营,车辆使用性质改变,违反了《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为由,拒绝理赔。

  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对他的损失进行理赔。一审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李先生使用顺风车接单,此举不会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免责,故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认为李先生同时注册了该平台的快车和顺风车业务,而即使是平台上的顺风车,也不同于日常上下班顺路搭乘、分担油费的行为,法院不能仅依靠业务名称来认定事实。

  经审理,三中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网约出租车应办理相关营运证照后才能投入运营,而顺风车属于私人小客车合乘,是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而非营运行为。根据李先生的当日接单次数、路线终点与其居住区域相近、收取费用等证据,可以认定李先生在出险时的行为应为开顺风车。因此李先生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合乘行为也是以车主正常的出行路线和常规使用车辆为基础,不会因此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据此,三中院二审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裁定维持原判。此案二审为终审判决。

  文/本报记者 蔺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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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韩瑞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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