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暂行办法》
青海预防和打击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
中工网讯(记者邢生祥)为充分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青海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日前联合出台《青海省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暂行办法》,预防和打击骗取社会救助行为,对涉及社会救助失信行为的居民家庭、个人、单位实行失信惩戒。
据介绍,青海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实行评分判定,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3个等级。对一般失信行为,列入省社会救助失信对象数据库黑名单1年,期限内不得申请任何社会救助。对较重失信行为,对其进行警告并列入社会救助失信对象数据库黑名单3年,期限内不得申请任何社会救助。
为有效遏制社会救助对象及相关单位的各种失信行为,对于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失信对象,列入青海省社会救助失信对象数据库黑名单5年,同时统一归集报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集中公示,实施联合惩戒。
根据《办法》,青海对故意为申请救助对象提供1人(次)虚假材料属于一般失信行为的失信单位,要求其重新提供信息,拒不配合的上升为较重失信行为。对故意提供2人(次)虚假材料属于较重失信行为的失信单位,要求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上升到严重失信行为。对故意提供3人(次)及以上虚假材料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失信单位,将被推送至市州级信用平台网站并进行公示,统一归集报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此外,《办法》还提出,失信对象可通过主动改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与公益志愿或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移出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