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待“源头把脉”,提升建筑质量
在业界专家看来,高楼坠物伤人如果确非人为事故,则可能是建筑物的质量问题,以及物业管理问题,产权方、使用方、管理方均可能承担责任。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童云洪等人分析认为,在已经交付、正常使用的居民小区中,窗户作为房屋的组成部分意外坠落致人伤害,业主有管理房屋质量的义务,租户是房屋实际使用人,物业公司基于物业服务合同承担对小区设施安全管理的职责,都可能成为民事责任的主体。
对此,一些物业公司往往“抱屈”:一方面,业主房间的窗户属于业主个人财产,物业方面较难管理;另一方面,部分建筑隐患验收时难以发现,导致小区“未老先衰”,物业十分头痛。
深圳一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目前按照相关规定,楼宇公共区域的外墙、玻璃等,开发商只有两年或者三年的保修责任,两三年以后再出现问题,就跟开发商没有关系了,应该延长开发商的保修责任,倒逼提高施工质量。
有业界人士表示,高层建筑“外开窗”也增加了安全隐患,尤其是受台风等恶劣天气影响较多的南方沿海地区。一位房地产公司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各地具体要求尺度不一,北方、华东区域多为“内开窗”,南方“外开窗”居多。“外开窗比内开窗便宜很多,不排除房地产企业可能有减少成本、追求利益的动机。”
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李宇嘉表示,房屋的每一个部分都有合理的使用寿命,有明确的标准。如果能够证明属于前期质量的问题,应该追究开发商和监理公司责任。
加强安全保障,需要“立体防范”
“高空焦虑”如何破解?不少专家认为,在提高住户“高空安全意识”、杜绝高空抛物行为的同时,要完善规章制度、利用科技手段,推进“立体防范”,让市民在高楼下放心行走。
目前,福田区京基御景华城小区高空坠物事件的有关民事赔偿问题仍在解决中。童云洪表示,我国法律在高空坠物事后损害的认定追责方面,已有相关规范,但在前期预防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
法律界人士建议,一方面,要对高层建筑“外开窗”危险性予以重视,新建高层建筑宜“内开窗”;另一方面建议推进建筑终身负责长效机制,明确界定、责任到人,让从业者对行业有敬畏心,从建筑安全角度杜绝隐患。
李宇嘉等人认为,可通过相关条例的修订,建立房屋维修基金从归集到使用的良性机制。同时,空调外机、业主窗户等属于私人所有的部分,目前物业没有进入业主房间进行检查、维修的权力,但可研究建立强制定期检修的机制。
13年前,深圳市南山区曾发生一起10岁小学生被大厦坠落玻璃砸中身亡的事故。记者近期回访发现,事发地好来居小区在二楼安装了向上监控的摄像头,物业方面表示,如果还有住户扔东西就会被拍摄下来,便于找到责任方。
记者梳理发现,在浙江等地,“防高空抛物摄像头”也在一些小区予以运用,并起到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