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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周岁入学”门槛拦住“抢跑”家长,有人手写改户口本

2018-08-21 11:27:10 法制日报

  入学年龄由设区的市确定

  早在2009年12月6日,教育部官方网站上出现了一则对“未满6周岁的儿童是否可以入学”的答复留言,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和推测。

  “已完成幼儿教育,但距6周岁还差两三个月的儿童,能否接受义务教育?”在回答网民的这一提问时,教育部有关负责人答复:如果父母送距离9月1日还差两三个月才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学校可否接收,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义务教育法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的立法宗旨,“我们认为,学校在优先接收和保障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后有学额空缺的情况下,可考虑接收即将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律师陈勇认为,教育部的这个答复应该是很认真的:首先,教育部非常了解义务教育法,知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几岁才可以上学;其次,教育部解释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阐明了义务教育法的意义;第三,教育部很人性地考虑了学校和家长两方面的情况,作出了“可以考虑”的答复。

  有人也据此推测,教育部将对入学年龄限制“松绑”。然而,让许多家长始料未及的是,一天之后,教育部的网站主动撤下了这则留言,同时声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执行“年满6周岁入学”的规定。

  此后,各地教育部门纷纷表态,“在未收到教育部关于入学年龄的正式文件之前,还是要严格按照原来的规定执行”。

  有家长认为,义务教育法规定,已经年满6岁的孩子应该入学,并没有说“未满6岁的孩子不能入学”或者是“年满6岁才能入学”。

  对于这一问题,南京一地方法院似乎给出了答案。此前,南京的顾先生因女儿不能“就近入学”,以女儿的名义将当地教育局告上法庭。最终,法院没有审理是否“就近入学”的问题,而是从程序上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法院认为,顾先生的女儿当年8月31日之前未年满6周岁,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江苏省的地方性法规没到上学年龄,不是适格的主体。

  也就是说,法院认定义务教育法对入学的规定,是“年满6岁才能入学”。

  2008年7月17日,湖北省公布《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草案)》第二章12条重申了上学年龄的规定,要求凡于当年9月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必须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同时补充“凡于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年满6周岁的儿童,如已达到入学程度,经监护人申请,可以入学”。但不知什么原因,《办法》正式发布时,删除了上述补充内容。

  2014年5月29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以62票赞成、1票反对、4票弃权,通过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取消了一审稿当中“9月1日前年满6周岁”的明确日期限制。

  “《实施办法》或将避免以9月1日为限而产生的‘一刀切’现象。以前因为这个限定,部分孩子上学将近晚一年,差不多7岁才入学。”四川一家长认为。

  2017年2月22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规定:“就读小学一年级儿童的截止出生年月,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统筹确定。”

  有专家认为,教育部在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通知中首次提及入学年龄,并非是有新的举措,只是重申了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

  2017年4月7日,山东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就读小学一年级儿童的截止出生年月,全省不作统一规定,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学龄人口变化、教育供给等实际情况统筹确定。

  记者通过网络搜索发现,授权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确定小学一年级儿童的入学年龄,已是目前全国的通行做法,但绝大多数地区的小学入学截止日期仍为8月31日。不过,也有部分地区如安徽芜湖、河南郑州等地,已经放宽了小学生入学年龄。郑州市规定,除港区保证六岁孩子入学外,郑州市区其他八区保证六岁四个月适龄儿童入学。

  (原题为:《小学入学年龄由谁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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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韩瑞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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