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一审危废污染防治条例
旧电池等危险废物拟禁混入生活垃圾
本报记者 高枝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对《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一审。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旧电池、废弃化学药品、废弃荧光灯管等危险废物,今后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个人违规最高可处500元罚款。
危险废物与普通人生活息息相关,医院用剩的医疗废物、废旧电池灯管都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危险废物。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副主任冶冰介绍,2017年,全市共产生工业企业危险废物12.69万吨,医疗废物3.68万吨,全部得到无害化处置。但机动车维修和实验室等非工业源危险废物缺乏有效监管,环境风险较大。此外,本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还存在处置行业定位不清、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能力不足、精细化管理水平和监管效率不高等问题。
关于危险废物包含的范围,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李富莹介绍,危险废物属于具有腐蚀性、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目前分为46类479种,一般根据产生来源不同分为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以及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实验室产生的废弃化学品、药剂,日常工作生活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废荧光灯管等社会源危险废物。
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李富莹表示,条例强化源头控制,突出前端减量、事前预防的理念,重点强调相关企事业单位要采取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的有效措施。条例草案拟规定, 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产生时间、数量及流向等情况。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需永久保留台账。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