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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低价营销不能突破质量安全和拒绝售假两条底线

2018-08-23 07:30:51 法制网

  中消协:网络低价营销不能突破质量安全和拒绝售假两条底线

  法制网记者 万静

  近年来,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快速发展,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多元的购物体验,但网络的虚拟性、无国界性、高技术性特征也使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面临许多新问题,特别是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屡禁不止,一些电商开展的低价营销中假冒、劣质商品更加突出,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

  8月22日,针对当前电子商务领域假冒伪劣行为突出的问题,中消协在京组织召开 “强化社会共同责任 打击网络假冒伪劣”专题座谈会。

  保障质量安全和拒绝售假是底线

  围绕网络售假问题中消协指出:低价营销不能突破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和拒绝售假两条底线。针对有人提出的“低价低质”、“存在即合理”等观点,中消协认为,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消费能力各不相同,都有追求品质消费的平等权利。但低价不等于假冒和劣质,低价营销、网络促销应当真正让利于消费者,而不是以低价为诱饵,借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安全和质量是网络交易的底线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要树立正确的义利观,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不以任何理由推诿塞责,违背商业道德,突破法律底线,漠视、纵容乃至支持网络假冒伪劣行为。

  中消协还呼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将众多经营者和消费者引入平台,交易量巨大,相应的风险也剧增。作为平台的创办者以及网络交易风险的引入者、受益者、控制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审核、加强对广告发布和商业促销的监督、加强对商品服务展示信息的检查、加强对自营进货渠道的控制、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进货指导、加强对消费者评价信息的管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对消费者投诉的分析处理、加强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制裁等,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网络假冒伪劣行为。平台经营者拥有的现代化大数据技术手段,应当优先用于对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以科技进步造福广大消费者,以诚信尽责赢得消费者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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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韩瑞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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