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问:公司与高管约定的违约金条款都有效吗 - 民生 - 中工网

中工娱乐

法问:公司与高管约定的违约金条款都有效吗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2021-01-21 05:44

  本期主持人: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卢越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于2019年10月入职一家公司担任副总经理,月工资标准为2万元。入职后,公司和我签订了《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其中,根据《保密协议》约定,我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公司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公司的财物,包括记载着公司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如果我违反协议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020年11月,我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主张我未按公司流程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违反保密协议约定,要求我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我认为,《保密协议》中关于未办理离职交接而应支付违约金的条款,并不合法。请问:我的理解对吗?我是否该支付这10万元违约金?

  北京 章文

赵春青 画

  为您释疑

  章文您好!

  你的理解没有错。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署协议约定违约责任,做了严格的限制。具体来说,劳动法律关系中,违约金只适用于服务期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除此之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往往具有明显的强势地位,签订合同时劳动者往往没有太强的谈判能力。因此,法律对此进行了禁止性规定,以防止劳动者权利被侵害或者被剥夺。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这样的约定无效,但是可能在实践中会产生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规定了明确的离职流程,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离职需要遵守这一流程,当劳动者违反这一约定时,虽然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但可能由于劳动者存在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的过错行为而遭受损失,此时,合同约定的内容可能会成为证明劳动者有过错的证据。在部分案件中,法院认定这一违约金金额可以推定为双方一致认可的用人单位的损失。在北京地区,存在大量用人单位解决北京户口,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劳动者提前离职,用人单位起诉的案件。在该类案件中,法院虽然认定违约金条款无效,但仍然存在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而判决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而赔偿金基本等同于分摊后的违约金金额。

  因此,我们建议,无论合同未来是否会被宣告无效,签订之时都需要谨慎对待。

  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爱东

责任编辑:王川

媒体矩阵


  • 中工网客户端

  • 中工网微信号

  • 中工网微博号

  • 中工网抖音号

中工网客户端

亿万职工的网上家园

马上体验

关于我们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3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