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问】讨要违法试用期赔偿金,切莫错过“有效期”-中工民生-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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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问】讨要违法试用期赔偿金,切莫错过“有效期”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2020-11-05 08:17:51

  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钱培坚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在2018年6月1日进入一家软件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公司与我签订了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月工资为1.5万元,转正后为2万元。试用期满后,我通过了公司的层层考核,且公司也给我发了转正通知。但在2020年3月1日,公司突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也未告知我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我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在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后,我认真学习了劳动法相关知识,发现公司与我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但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是违法的,应按照2万元的标准向我支付4个月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我的理解是否正确?如果我现在提起仲裁,会得到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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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您释疑

  小赵您好!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互相考察的期间,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从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的期限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按照您的描述,您与公司之间签署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最长期限为两个月,但公司却与您之间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显然是违法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您所述,在六个月的试用期内,公司对您进行全方面的考核,也给您发放了转正通知,因而双方约定的六个月试用期已实际履行,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公司应向您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金额为2万元×4个月。

  但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从性质上来讲并不是劳动报酬,而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性赔偿。有关仲裁时效,其并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特殊仲裁时效,而应适用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时间为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如果在2019年12月之后提起仲裁,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因此,你的诉求难以得到支持。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余婷

 

责任编辑:韩瑞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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