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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立法征求意见座谈会召开

保城市活力避免“千店一面”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21-05-17 04:37

原标题:《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立法征求意见座谈会召开(引题)

保城市活力避免“千店一面”(主题)

北京青年报讯(记者 李泽伟)“如何做到保障合法合规和维持商圈活力相统一?”“规范的同时能否给企业更多商业层面发挥空间?”“商厦临街一面想做灯光展示会不会违规?”……《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立法征求意见座谈会日前召开,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参会的商户代表、人大代表发言都很“实”,对法规和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建言献策。会议强调,立法要在规范管理的同时,保障城市活力。

3月12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为了凝聚立法共识,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再次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商户代表、人大代表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发言。

有的希望增强商业活力。国贸中心商城部副总监任小芳表示,商业空间肯定希望商业氛围更加活跃一些,“夜间亮起来,周末活起来”,希望法规或者在制定配套政策时能够给企业在商业层面更多发挥空间,同时在比如临街夜间灯光装饰等方面建议有更加明确的要求。

有的建议提升商家自主性。万科集团北方区域产城产办事业部总经理栾宁表示,希望借鉴外省市相关经验,在市场化程度高、商户基本形成信用监管体系的片区,启动商家自律共治试点,将商家自我驱动和法规要求有机结合。

有的希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朝阳区人大代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康铧表示,新的法规出台后,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应有相应规定,“不能用新法溯及以往,但是应该明确,比如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整改,或者其他规范性条款”。

有的希望法规条文更具体,可操作性更强。SKP总监罗蕾希望法规更具体,“固定牌匾标识、户外广告不能影响周边生产生活,如何界定?希望相关规定予以明确,同时,商家举办促销活动时怎么摆放宣传品,等等,也需要更明确的指导。”朝阳区人大代表、北京望京新兴产业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向波表示,法规条款要更具有可操作性,“比如严禁做什么,牌匾到底应该做多大,都有相应规定,笼统地要求美观、协调可能导致实践中不好操作。”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负责人表示,法规会相对原则一些,不会贪大求全包括所有细节问题,法规出台后,相应的政府配套政策可以更具体一些。商家意见提出了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听取多方意见有利于凝聚共识,通过吸取各方意见,希望法规出台后,城市秩序、风貌更美好。同时,政府要寓服务于管理,以管理促服务,要符合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要求,立足于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城市活力,给经营者留下广告的创意空间,避免“千店一面”。

记者观察

保障城市活力和严格规范管理相结合

既要规范管理,又要保障活力。民有所呼,法有所应。北青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了解到,《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对于商户非常关心的商业活力问题,多处条款都给予了制度保障。比如第二十九条提出,商业街区的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指引,应当符合街区功能定位,突出文化特征与地方特色,体现商业街区活力,为经营者自主设计牌匾标识提供创意空间,避免样式、色彩、字体等同质化。可以说,法规从原则上避免了“千店一面”。

保障活力也是法规的立法原则之一。第三条提出,本市对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的管理坚持保障城市活力和严格规范管理相结合,遵循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街区历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周围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关于规范户外广告设施,第二十四条提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交通管理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无障碍设施的使用;不得妨碍机场、火车站、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公共汽电车场站等交通场站的安全运行;不得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不得超出建筑物顶部;不得利用户外台阶、楼梯扶手、栏杆;不得妨碍他人生产生活;不得破坏城市景观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外观;不得损毁绿地或者影响植物生长;不得影响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其他规定。

而关于规范标语宣传品,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提出,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许可。第三十八条提出,经许可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许可的范围、地点、形式、数量、规格和期限设置。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泽伟

责任编辑:肖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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